道路交通违法处理新规今起正式施行
不以处罚数量考核交警
    2009-04-01    点评:王国辰    来源:经济参考报

  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从新规定不难看出,以人为本的服务与管理体现在一个个执法行为的细节中。
  《程序规定》增加了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即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杜绝了高额“滞纳金”;明确了执法教育的操作性规定,强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固定“电子眼”设置地点要向社会“明示”,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并列举了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等9种应当予以消除违法行为信息的情形。
  为更好地落实一系列要求,新规定注重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提升执法质量。在加强执法监督和科学考核评价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方面,提出了制度性规定:在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通警察执法效果的依据。

  点评:新规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这是很多人看到新规内容后给予的评价。具体内容和细节无须赘述,值得一提的是,新规考虑得相当周全,既有对违法行为处理程序方面的规定,又有对交通管理部门如何考核交警的规定,如“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通警察执法效果的依据”,这对执法交警也是某种“解脱”。可以预期,交警执法将比以前更人性化。人性化的执法无疑会得到更多的人的理解和配合。说到底,法规不光是约束人的,也是为人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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