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应坚持“去行政化”的取向
    2009-03-27    王琳    来源:东方早报

  最高人民法院于前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引起社会和舆论的高度关注。

  就在前几天,学者秋风与何兵之间还就法袍问题打了一场嘴仗。他们一个说“法官就应高高在上”,穿法袍是必要的形式;一个说法官应回归人民,穿法袍只是“装神弄鬼”。关心中国司法改革的民众在关注学术讨论之余,更期待着官方的声音。最近暴光率颇高的某省高级法院院长公开宣称,“你(法官)要穿法袍就和群众保持距离了。”他进而建议“法官改穿制服”。(2月22日《南方周末》)而我们知道,法袍正是前两个“五年纲要”的制度化成果。
  只是,该院长所称的“制服”,是与“法袍”对立的制服——在“法袍”未曾加身法官之前,法官穿的是一种准军事化的“制服”。这种制服的文化暗示,便是“上命下从”的行政管理理念。而裁判活动,恰恰最忌行政化管理。
  对于司法行政化之弊,从理论界到实务界,多有揭批,此处不再重复。民间对于将“司法去行政化”列为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也是颇有共识的。在前两个法院改革“五年纲要”中,不乏“司法去行政化”的具体举措。
  比如对于被视为司法行政化最典型表征的“个案请示”,“二五纲要”明确要求“改革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做法”。最高法院发言人在“二五纲要”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要逐步取消目前的案件请示做法。取消“个案请示”,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贯彻四级二审制的实行,并实现合议庭责权的统一。但由于行政化运行在中国的司法生态中扎根已久,盘根错节的纠葛阻碍了“二五纲要”中“去行政化”这一目标的实现。
  而今最高司法机关意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本应继续将“逐步取消个案请示”进行到底,然而公布出来的“三五纲要”却表示要“规范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报告制度”。在这里,“规范”替代了“取消”,个案请示俨然成了既定事实,只不过需要加以调整。“规范”一语,无异于直接承认了规范对象的合法性。
  取消个案请示的理由主要是因为“请示”违背了法治的基本规律。一请示,就等于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作为司法救济必不可少的手段,上诉制度既是对一审裁判的监督,也是触发二审程序的重要途径。内部请示使上级法院直接或间接地介入一审案件的审理,不可避免地使名义上的一审演变为事实上的二审。二审终审的基本诉讼原则将形同虚设。
  个案请示也直接影响了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我国宪政体制下,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监督因现行《法院组织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而被赋予了具体的内容,其主要体现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的裁定通过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案件请示制度使上级法院直接参与了一审案件的审理,破坏了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独立性,增强了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上级法院的依赖性,使上下级法院间带上了浓厚行政依附色彩,导致了上下级法院之间这种监督流于形式,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用,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三五纲要”在司法民主化上有颇多亮点,但又同时加强了司法的行政化。这种进两步退一步的改革,看上去还颇有些可供完善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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