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将不再自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实施的《关于规范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意见》,明确了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五种情形,规定了案例指导制度,还要求法官必须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自由裁量的方法和依据,论述自由裁量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据《法制日报》)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非什么新鲜的话题,无论立法者多么具有前瞻性和预见力,当法官们遇到立法空白或只有抽象性规定时,就不得不运用自身积累的经验和智慧,根据法律的精神和立法者本意作出裁决。在变化的鲜活社会事实面前,法官已很难像一台“自动售货机”那样输入事实,将法律对号入座然后吐出判决。 但是,自由裁量权如果不设定行使这种权力的标准,即是对专制的认可。就我国环境而言,来自领导的压力、金钱美色的诱惑、亲朋好友的情面等诸多因素,都可能陷法官自由裁量权于“不义之地”。 广东省高院出台的《意见》,就是为民商领域的法官自由裁量行为提供的治理规则,其闪亮之处在于,它不仅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制定出具体的硬性规则,而且注重法官个人的自律规制,例如在判决中对裁量正当性、合理性的阐释,对以往指导性案例的援引等。 法律作为国家“分配正义”的结果,体现的终归是一种“抽象正义”,案例指导制度的要义就在于为司法矫正正义提供具体的“路引”,从而避免法官裁量权的滥用,并在整理、编辑、认同、运用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将立法设定的“抽象正义”推演为一种全国均衡的“具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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