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70年后续期岂能自说自话
    2009-03-23    吴杭民    来源:扬子晚报

  令人颇多费解的是,究竟是什么理由让曾经的“无偿”顿时化为乌有?

  《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将在年内审议。一份名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开始在全国国土厅局系统“征求意见”,总计49条新增法条赫然在列。49条新规当中,最受人关注的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本报昨日A11版)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拥有私人住房的民众与日俱增,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为70年,因此,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之后的续期成为了人们极其关注的问题。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而2008年国土资源部内部曾起草了《土地管理法》的“草案”,明确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到期之后自动无偿续期。但现在这份在全国国土厅局系统“征求意见”的意见稿,却大笔一挥,删除了“无偿自动续期”,这意味着,民宅70年后续期,极可能要支付一笔不菲的“续期费”。
  很不解的是,事涉民众切身利益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何仅在国土系统“征求意见”而不是征求民意?更令人颇多费解的是,究竟什么理由让曾经的“无偿”化为乌有?据报道,在北京,已经有按1300元/平方米价格续期的说法流传,高房价本就让百姓生活负担过重,好不容易攒钱买了套房,70年后续期如果还得交上一笔由有关部门自说自话而定的“续期费”,程序的正义和社会的公平何以体现?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牵涉到民众利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绝不能忽略民众的声音和权利,而对于私人住宅用地续期收费与否这么严肃且涉及面极大的法律制定,更须慎重。我们期待,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最大限度地听取民意、集中民智,使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而非部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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