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鼓励地方农地改革继续创新
    2009-03-18    作者:郭凯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资产出资登记的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拿到了他们的工商执照。这是根据新近实行的《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而推动的农村土地资产权证化创新。根据浙江省的暂行办法,农民可以把土地承包权证转化为出资专业合作社或抵押给银行的资产权证。在这一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用途不会发生改变。
  现在浙江全省耕地面积为1.3亿亩,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每亩每年作价500元计算,20年承包期限的资产出资总价值相当于1.3万亿元。如果以合作社资产和工商执照进行抵押贷款,将可能带动相当规模的金融资本进入农村土地的产业化经营。这并不是说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行合作投入、发展集约化农业以及农业产业链上的多种经营,单独农户的土地和其附带的承包经营权,如果要通过资产抵押获得金融资本并带来盈利性的发展是难乎其难的。尽量让更多的农户通过合作的形式把土地集合在一起,以工商登记确认土地资产价值并吸引外部投资进行规模经营,是农村土地在不能改变使用性质的现实情况下,获得较大发展的一个可能路径。在国内以高附加农业规模化产业化运行已较稳定的地区,每亩土地的承包租赁出现了800元到1000元一年的价格。
  全国范围内完善农村土地第二轮延包之后,对承包期限到期后可以继承、赠与等的规定,让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进行的农村合作有了长期稳定的条件。农民以土地承包参与合作的份额来获得合作社经营福利的分配,土地的经营以合作委托的形式实行,这也可以看作是在今后社会环境成熟时推行的农地地权股份式经营的实验雏形。现在,有的地方农民已经自发对更灵活的土地承包权的股份式经营形式进行了一定探索,比如尝试以承包权入股经营高附加值种植业的合作公司,以及合作入股进行集农业种植、观赏和加工一体的现代农庄开发,这些不同地方的自发式探索,以及浙江省已经确立的土地承包权出资农民合作社的办法,将成为有益的制度参考。
  很多观点认为,农地制度改革是中国农村社会最终走向富裕的一个制度条件。但是,每个农村地区都有其差异性,相应的改革也会产生不同的方案。去年以来,集中强调的是推动土地流转、保障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民权益。这毫无疑问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很多先行一步的地区,土地流转已经相对稳定地进行了较长时间,对这些地区来说,农民需要知道的是土地流转之后,他们还能依赖何种制度进一步提高自身福利。
  事实上,希望用同一种制度在同一个时间段为全部农村带来福祉,是十分困难的。不同地方的农村土地有什么样的自然秉赋、不同地方的农民和村组有什么样的人力技术、经济地理和乡土环境,人们能把握怎样的机会、适应怎样的压力,各地的农民或许比其他人更清楚。从这个意义上说,各个地方的农民和地方政府,在保持土地承包权归属不变的基本原则之下,进行各种有益的合理的创新尝试,都应该被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中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如果在不动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农村基础经济制度的前提下,农民能够在创新试验中找到适合自己的经济活动方式,并及时地为政府所确认。那么,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将会取得更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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