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有委员表示应立法封杀“山寨现象”。(《新京报》3月4日)
是不是该立法封杀“山寨”,有两个前提性的问题需要理清:一是“山寨”的本质是什么,是不是必须封杀的“恶”,如果其中含有“善”的因素,就不应该一概封杀;二是对“山寨”中的一些“恶”,现有的法律是不是空白,如果是空白,可以考虑立法规制,如果有相应的法律可以调节,那就完全没有必要重复立法了。
当下语境中的“山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山寨”中含有积极的成分,否则,是没有吸引力的,比如山寨手机,价格就是它的积极价值。“山寨”搞模仿,也会促进技术升级。当然,山寨也有违法的表现,如山寨手机,就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山寨明星,可能存在侵犯姓名权的问题。但是,这些违法行为,已经有知识产权法、民法、刑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文进行规制。为了遏制“山寨”中“恶”的因素,再立下一部《禁止山寨法》岂不是多此一举。 对于山寨这种近几年新兴的现象,中山大学文化研究所所长李宗桂教授认为“山寨文化是市场经济不够完善的一种必然的社会文化现象,是民间创新力量的表现,是对相关行业特别是垄断行业暴利行为的反抗,是促进技术创新、发展新型科技的重要力量”。我并不完全认同李宗桂教授的观点,因为很多积极作用是客观形成的,并不是“山寨”本身具有的。但是,如何面对“山寨”现象,笔者很赞同李宗桂教授的结论:何必急着喊打喊杀呢?不应不分青红皂白一律打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