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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6 作者:叶建平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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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最终落入三元的囊中,这是意料中的事。以品牌价值、年销售额均过百亿元的辉煌,最终只找补回六七亿元的清仓价,也是意料中的事。尽管三鹿还有部分投资权益没有被拍卖,但我们已基本可以说,“三鹿”这俩字,恐怕将不久于人世了。随之而去的,是一段辛酸,一丝愧怍,和一份罪过。 政府兜底的事情看来是铁定的了——算上这6.17亿,算上之前赔偿基金里的流动资金,三鹿砸锅卖铁付出身家性命甚至连带其他责任企业掏出的钱也就值十几亿;而赔偿30万患儿和数百家经销商损失的钱,当有数十亿之巨,仅患儿一项就有24亿,还不包括医疗费用。这说明,政府在其中当了“冤大头”。而这巨额损失,还是一个患儿死亡给20万、一般治疗给2000元赔偿金的情况下得出的数字,如果以国外带有严厉惩罚性质的赔偿标准来执行,那么,政府兜底的钱还不知要翻多少番呢! 综观三鹿一案,最核心的问题不是别的,恰是对生命的漠视。其背后的推力,则是当事人对企业利益、对地方利益的过分看重和过度追求。仔细想来,有三个地方还需要我们反思。 一是,事情为什么不能终止在苗头状态,而是任其愈演愈烈?企业捂盖子、政府怕惹事、技术没跟上是一方面,奶站处在“三不管”位置、相关部门互相推诿更是一方面。所以,根据最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我们拟建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各地的相应机构,就是痛定思痛之举。但是,这种统一的监管机构在实际运行中权限有多大、作用又有多大,现在还是个未知数。 二是,医疗赔偿和诉讼为什么如此滞后?主要是法律上的障碍。按破产法规定,医疗赔偿与一般债权均列于清偿序列的末端,也就是先破产后赔偿。其他法律对此则是一片空白。所以,有关方面及时建立赔偿基金是一种非常英明的应急之策,但各个法院推迟所有诉讼却又是一种无奈之举。新的《食品安全法》虽然明确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为民事诉讼的及时启动提供了法律支持,但对于类似的基金则没有相应规定,这一点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三是赔偿金额应该如何确定?患儿死亡20万元、重症3万元、一般治疗2000元,这在当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完全是政府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做出的规定。这种做法当然不能在今后的事故处理上屡屡使用。新《食品安全法》虽然把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损一赔一”改成了“假一赔十”,但仍然过多顾及到了企业的利益,还不足以震慑到不法企业。试想,一件食品也就几元几十元,赔上几十数百元对企业来说算得了什么呢?对于危及人的生命的企业,完全应该让其倾家荡产,追究其刑事责任,直至让其以命相抵。没有这样的重罚,法律是很难发挥作用的。 看得出来,我们在立法的出发点上,还是过多地考虑了各方利益关系的平衡,还没有把人的价值、生命的价值真正体现出来。我们如果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的话,那么,这样的法律就要不断完善才能符合时代的要求。至少,既要能够“劝善”,也要有效“惩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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