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食品安全立法只是走出第一步
    2009-02-27        来源:上海商报

  历经几次修订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有望在2月28日闭会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届时,中国将终于有了第一部食品安全法。

  从“苏丹红鸭蛋”到“三聚氰胺”,从含甲醛的奶糖到有致癌物质的水产品,从国内到国外,近年中国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面对中国食品,人们几乎要问:我们现在还能放心地吃什么?因此,在这种时候制订食品安全法,可谓亡羊补牢、尤未晚矣。
  过去我们说,食品要卫生。而今天仅仅卫生是远远不够的,卫生的食品不一定安全,可能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其实食品是有标准的,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是不合格的食品,虽然不等同于有毒食品,但完全可能是对人体有害的食品。我国出口的某些食品受到国外质疑,某种程度上是我们的食品没有标准或者不符合进口国的食品标准,不一定就是“毒食品”。
  现在有了食品安全法,就是有了食品安全标准,它比食品卫生法更适应今天人们对食品的要求和今天食品行业的形势。有了标准,我们就能回答能放心吃什么的问题:吃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安全!
  目前,我国的食品标准存在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对此,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同时,草案还规定,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有关食品的强制性标准。
  有了食品安全标准,如何去实行监管则是个大问题。此前,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确立了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并强化了各部门具体的监管责任。在审议过程中,有人提出应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新的草案吸收了这个意见,将在组织上落实食品安全标准监管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规定,社会名人代言不符合标准、不真实的食品广告将受到严惩。对此,媒体大加议论。其实做广告代言人,当然要对广告商品质量负有连带责任,如果所代言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那么代言人不就是在向公众说谎吗?食品是特殊的商品,如果食品安全出了问题,代言人理当承担一定责任,但这实际上远非这个法律的重点,并不值得特别渲染。
  草案新增规定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草案还修改了相关条款以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担:一是对从事个体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不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二是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随着人们对自身健康的重视,随着整个社会整个世界对食品安全的重视,食品行业不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低成本行业,一味降低成本今后在食品行业内将越来越不可能。对此,作为消费者,我们要有一定的思想准备,该法律若得到不折不扣的实施,则食品商品价格可能会有所上扬。而作为政府则要更多地为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担服务。现在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只是开了个头,这方面的工作今后还要做下去。
  事实上,像食品安全这类事关老百姓生命和健康的问题,具有天然的高关注度。我们根本用不着担心没人管,社会的监督力量几乎无处不在。需要担心的恰恰是因被特殊利益挟持的公权力的介入而“不准监督”或封锁和压制信息舆论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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