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广告的“连带责任”以外
    2009-02-27    闻沫    来源:光明日报

    食品安全法草案正在审议中。据说,草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其中“代言不合格食品”的有关规定引人关注。草案规定,社会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连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是不以“故意”或“共同故意”为前提,而是以损害发生的事实为前提的。把“严格责任”扩大到“代言人”身上,是食品安全法的一个新“看点”。敏感的媒体马上对此给予解释:“名人代言‘问题食品’将被严惩”。
    其实,不只是“名人”,按照草案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代言“问题食品”都将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人们都清楚,名人代言和普通人代言的效果是不一样的。这里所谓“效果”,主要是指被代言产品在市场流通销售的业绩而言。而这也正是生产经营者愿意与明星大腕签订代言合同的原因。
    对广告代言人而言,如果代言的是“问题产品”,那么,代言人的名气越大,对流通销售的促进作用就有可能越大,最终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结果也会更大。所以,“连带责任”的规定,将会促使代言人在代言产品时更加小心谨慎,仔细权衡代言所产生的收益与风险。
    不过,对消费者而言,安全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并不能指望明星大腕在代言产品方面的慎言慎行。在安全食品和名人的代言与不代言之间不存在等号。除了食品安全专家,其他绝大多数人,不论名人也好,普通人也罢,在食品安全的专业知识上,进而在食品安全与否的判别上,几无差别。在此,真正对食品安全负有主要和重大责任的,是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事实上,许多已经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其发生的原因都是因为监管缺位所造成的。
    为此,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是保障消费者食品消费安全的问责机构。只有这一机构,才有权制定食品行业的准入条件和安全标准,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罚。这就是说,在食品安全方面,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无疑是普通消费者的“守夜人”。既是“守夜人”,监管机构就要在到位的同时负起相应的监管责任来。
    对监管机构而言,对名人代言与普通人代言、对有代言人与无代言人的产品,在监管上应做到一视同仁,依法行政。此外,还有许多时候,消费者看到的不仅是名人代言推荐,更有负有相关监督或监管责任的协会、组织代言推荐的产品。对这些可能产生更大危害的代言行为,食品安全法草案已明确予以禁止。总之,在明星大腕的“连带责任”以外,严格的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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