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发债不能逾越三条红线
    2009-02-20    陈雪根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这次放行地方政府发债,虽然出于扩大内需、刺激经济的需要,但如不加以限制,难免扩大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因此,必须设置几条高压线。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委员长会议日前听取《国务院关于安排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的报告》,传闻已久的地方政府发债浮出水面。据悉,此次地方债的发行总额度可能为2000亿元,将采取中央代发代还的方式发行。
  地方政府的建设资金主要来自税费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和银行信贷等,也有个别地方为某一特定项目发行债券的,但以地方政府名义发债,则还是第一次。目前,因为经济下行,一些地方的税收开始下降,土地出让收入,则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和监督机制的日益完善,用起来也不像以前那样得心应手了,银行信贷在很多地方是一个重要资金来源,甚至有些地方因为贷款过多,欠了很多债务。财政主管部门早前曾有估算,地方政府的政府性债务已经超过4万亿元。而据此前地方两会透露的信息,有的地方区县政府的债务,仅一年的利息就达到了当年政府财政收入的1/3。
  已经入不敷出,为何还要大量举债?原因不外乎增长方式依然以投资拉动为主,而更重要的原因则在于地方政府的政绩崇拜。因此,明知道地方财力不足,还要挖空心思搞各种各样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还要搞很多超越发展阶段的项目,这些项目很多实际就是靠政府借贷或政府支持下通过银行信贷硬撑起来的,以致于出现:某地主要领导调动,该领导支持的涉及几十亿投资的项目,其外方负责人也跟着从人间蒸发,事后发现所谓投资全是银行贷款。某地某领导搞了一个很大的开发区,该领导一走,地也荒了,贷款也黄了。甚至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举债盖起了豪华办公楼,因无力还债而被拍卖。这样的例子已经不是个案。
  这次放行地方政府发债,虽然出于扩大内需,刺激经济的需要,但如不加以限制,难免扩大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因此,必须设置几条高压线。
  首先,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加以限制和规范。《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此次地方政府发债,是国务院提出的,符合《预算法》的规定。但地方政府发债需要设定怎样的条件,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还是中央代地方统一发债,将来是否允许发外债,发债是否需要担保,哪些东西可以用做担保,如何限定发债用途、债券的偿付、债券的承销与流通等,光有预算约束远远不够,光有行政性规章当然更不够,需要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和监督。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此次发债具有标志性意义,不失为立法规范地方政府发债的一个良机,这一良机不应错失。
  第二,地方人大应该履行审议监督职责。鉴于不少地方政府的预算及收支情况,虽然也提交人大审议,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缺乏约束力的情况,必须赋予并加强人大审议监督地方政府发债的权力,不仅全国人大有权审议地方政府发债,地方人大也应该审议,因为发债涉及地方利益;不仅需要事前审议,更需要事后监督,对违反相应法律的行为和责任人还必须要有惩戒,不能再搞软约束。
  第三,要公开操作,不能滥发滥用债券资金。此次地方政府发债,采用各地申报额度的办法,如何核定各地申报的额度,如何分配这些额度,将有一番比拼,考虑到拉动经济发展,也可能搞一些地区间平衡。同时,对发债募集的资金,应该严格限制用于经常性支出,即使用于项目投资,对其投入产出也要有严格的审核。对于发债过程中的这些问题,负责发债的机构必须一碗水端平,严守以财政收入和偿付能力为依据,对项目的审核等坚守统一标准,杜绝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分配额度确定后,也要有一个事后的说明,以便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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