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亟待整体破局
    2009-02-10    刘晓忠    来源:新京报

  好雨知时节。消费性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广的尘埃落定之际,在两会召开前夕包括吴敬琏在内的5位学者日前提出了推进包括上调个税起征点在内的一揽子个税改革方案的建议。

  2008年,个税起征点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时隔不到一年,相关政府部门和有关学者再次提出了改革个税制度的呼声。这一方面反映个税改革承载了民意的期待;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过去数次的个税改革方式亟待改进,个税改革亟待整体的突破,而非渐进式地在起征点上做简单的微调。
  就当前各界所争议的个税改革方案看,大致上并没有突破2005年个税改革时的争议问题。即个税改革是继续采取单一的提高免税额,还是实施整体性的个税征收体制改革?在计征办法上,是继续实行薪资与其他收入分类征收,还是实行合并征收的计征手段?在计征对象上,是继续采取以个人为单位的纳税对象,还是采取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对象?等等。
  我们认为,时至今日个税改革应该在整体税制改革上实行突破性的改革,继续走渐进式的单一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方案实际上增加了渐进改革的过程调整协调复杂性,增加了非理性的干预和权力寻租可能。
  其一,走出单一的提高起征点的渐进式个税改革,实行个税改革方案的整体突破不仅便于征管,而且避免了立法资源的浪费。理论上讲,个税扣除额(起征点)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因素:基本生活支出、通胀率、收入和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的住房、失业、医疗和养老等制度,教育支出、地区差异等因素。
  客观地讲,计算个税扣除额的考虑因素不仅复杂,而且具有明显的流变性和地域差别。从这个角度上讲,我们认为在个税扣除额的计提方式上,通过建立一个以居民基本生活支出变化指数、通胀率、收入和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的住房、失业、医疗和养老等制度、交易支出以及地区差异等为变量的函数方程式,不仅有利于科学合理地确立个税免税额的制度体系,而且避免了立法资源的浪费。
  其二,在计征对象上,需要改革当前这种以个人为纳税对象的税收体系,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对象的个税征管体系。以一个三口之家为例,以个人为纳税对象其税前扣除额与以家庭为纳税对象的税前扣除额是明显不同的;即以个人为纳税对象对于一个三口之家来讲,家中的失业者或未成年人子女的基本生活支出自然成为了一个家庭的税后负担,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支出无法再个税前抵扣。这不仅与个税的收入调节功能不相匹配,而且有违税制的中性原则。
  其三,在计征方式上应该改当前分类计征的方式为综合计征。现行的个税法,同样的收入,如果收入结构不同,则纳税的水平和税负也就不同。客观地讲综合计征相对于分类计征更能体现公平和效率,避免纳税人税负不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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