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税进行全面改革关乎民生和正义
    2009-02-09    马光远    来源:东方早报

  近日有媒体报道,有关部门正在酝酿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深层次的改革,目标绝不仅仅是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而是要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科学的税收减免与扣除项目,公平税负,减轻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

  如果这次果真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彻底的改革,为其植入民生和公平的内核,促进社会福利,那么这一改革必将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的重大公共事件。
  我们认为,个税政策的核心问题是谁真正承担了最重的税收负担,也就是说,哪个阶层交纳了最大比例的税收。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在民众各种制度性负担加大、收入增长缓慢的情况下,不仅体现在起征点畸低,更体现在缺乏一个体现公平与效率的总体制度架构体系,从而在税负的实际分配上严重偏离了公平和正义:比如,在美国,将近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5%,10%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60%多,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多,从而形成了比较完美的“倒金字塔”的税收负担结构。而在中国,按照先前《中国经济周刊》的说法,中国的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但是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使得中国的富人的税负成为世界上最“轻”的。
  而这种在税收公共政策上被忌讳的“金字塔形”的税负分配结构,除了个税起征点问题之外,更主要的源于落后于国际个税改革现实的分类所得税制,以及根本不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和支出的抵扣制度。这种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税制相比,缺陷明显,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项计征,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所得来源少、收入低的人反而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正是因为分类所得税有以上弊端,从目前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历史脉络看,现在很少有国家实行单纯的分类所得制,而是实行综合与个人分类所得结合的混合税制,除了对个人不同收入来源采取相应的分类外,还采用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其全年的收入纳入计税范围,避免了收入项目多反而缴税少的制度悖论。
  而在税收抵扣项目的设计上,我国当前的抵扣项目完全按照纳税人个人的支出来进行设计,既无视中国“乡土文化”中家庭收入负担的传统,更无视个人收入承担整个家庭支出的事实。而从国外情况来看,除了为低收入阶层提供了专门的税收抵免项目之外,还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和赡养人口的实际情况,允许纳税人就其赡养人口的多少和实际负担扣除一定数额的生计费用。在特别费用的扣除上,美国的个税扣除项目更是涉及大额投资性支出的退税制度。这些合理的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均衡了税负,给个人所得税本身的制度结构嵌入了个性化和人性化的内核。
  因此,无论是解决中国日益严重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还是顺应个税改革的国际潮流而言,参照国际上先进的税制改革经验,对中国个人所得税进行彻底、深层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
  考虑到从分类所得制直接过度到综合所得制有一定的困难,我们建议采用部分分类征收与部分综合征收的过度模式。在抵扣方式上,应该综合考虑家庭负担,实现由目前的以个人为单位纳税向以家庭为单位纳税的转变,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对纳税人赡养人的支出的扣除。同时,考虑到中国民众在住房、教育、医疗等领域支出占个人收入的比例,以及目前这些领域的改革举措的不当导致个人支出的大幅攀升,应当允许这些支出从个人所得税中的减免或者退税措施。对居民的在购房、教育、医疗和子女上学等方面的支出及其利息,设置免税或者返税制度。
  的确,个税改革关乎民生和公平,其在中国改革体系中的象征意义无可替代,我们希望尽快启动个税的深层改革,通过一系列税制的配套改革和整体的设计,真正实现税负合理和公平,增进社会福利,使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减负,从而使个税本身回归民生和公平,释放民间购买力,扩大消费,促进经济的健康和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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