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改革应重在提高企业养老金标准
    2009-02-02    作者:邓聿文    来源:东方早报

  70年前的“罗斯福新政”制定和颁布了《社会保险法》,由此确立了美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的建立与“新政”中实行的“以工代赈”,成为美国克服“大萧条”危机最重要的两条举措。

  重提这一往事,是因为中国正拟实行一项重要的养老改革试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前,大部分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与机关公务员挂钩,仍处于一个较高水平。据悉,一旦改革,会把他们拉到和企业职工一样的标准。而最新的数据显示,全国企业月人均养老金只有1080元。
  行政、事业单位用工制度的改变,终会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公共部门雇员的终身雇用制;而企业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扩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计划也提出了在制度安排上保持社会一致性的要求。所以,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计划,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目前,我们还不知道改革方案的具体内容。但是,如果此项改革真的像人们预计的那样,很快“一刀切”地向企业养老金看齐,那么,我们认为,就时机而言,客观上不利于经济复兴。因为,养老保障的作用,在于消除人们对未来预期收入不稳定的担忧,从而促使人们放心去消费。假如养老保障反使人们有后顾之忧,不敢去消费,那也就失去了其原本的作用。这也就是“罗斯福新政”为什么要为美国人民建立社会保障的根本原因。
  中国经济正处于近10年来最严峻的时刻。要想保持一定的增速并奠定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基础,必须有赖于内需特别是消费的提振。扩大消费还得靠所谓的中产阶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是中产阶层的主体部分之一。截至2005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5万个,工作人员超过3035万人,是国家公务员的4.3倍。如果这部分人员中的多数因为养老保险改革而不敢或不愿去消费,那么,对我国经济的复苏肯定不利。所以,若鉴于财政负担非推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不可的话,我们认为,应保证其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不低于现有水平,至少不能有大幅度的下降。这也是保证该项改革得以稳定推进的一个前提。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是“能上不能下”,具有“制度刚性”,因而,只能是提高企业的养老标准,使之向事业单位看齐。事实上,2004年以来,我国连续5年提高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今后还应继续提高,直到最终缩小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标准差别。
  老有所养无论是对个人还是社会都非常重要。在这一问题上,我们不能仅从减轻财政负担的角度考虑,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否则,结果必然是向低水平看齐,从而大幅度降低现有人员的养老标准。这有违建立社保的目的,也会引起人们对改革正当性的质疑,不利于养老保险改革的推进。从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出发,在具体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中,由于不同事业单位有着不同的收入来源,以及存在“老人”、“中人”和“新人”的区别,改革不能“一刀切”,需要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归类处理。当然,要从根本上消除改革阻力,最终还须把公务员纳入进来。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