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表示,全省法院要加大云南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尝试推行环保公益诉讼,探索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诉讼案件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都市时报》1月20日)
我们知道,环境不法行为往往侵害或危及的是社会的公共权益,并不直接损害某个私人的利益。比如,向天空大量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它损害的是整个生存的环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才能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这就在法律上给公民提起环境诉讼带来了重重困难。一些公民出于保护环境的公益目的,对影响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但多以败诉告终。如律师金奎喜诉杭州市规划局一案,认为根据《杭州西湖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条例》,杭州市规划局不应该核发规划许可证,允许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造浙江老年大学,破坏西湖的原有风貌,而西湖区人民法院则认为杭州市规划局颁发建设许可证的行为对金奎喜无实际影响,属主体不适格,裁定不予受理。 事实上,在环保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已成为惯例,如美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也建立了该制度。美国早在1970年将公益诉讼类型引入环境领域,目前此制度在美国的多项环境法律中均作了规定。 该制度的设立使环保主义者在法院的帮助下,拥有了能与大企业和政府相抗衡的保障。该制度的设立,使公众可以对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有了这方面的规定,企业势必会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以避免环境纠纷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