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企业应携手保护劳动者权益
    2009-01-21    作者:乔新生    来源:东方早报

  1月19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三方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积极发挥集体协商机制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意见明确,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在制定出台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停产培训、降薪、减员等调整方案时,要听取、吸纳工会和职工的合理意见,兼顾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联系到目前的经济形势,上海市发布的这一意见值得肯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明确规定,企业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或者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裁减人员。但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还须向劳动部门报告。
  这项规定为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减人员设置了双重限制,用人单位不仅要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而且需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横生枝节或增加企业裁员的成本,以零打碎敲的方式暗中裁减人员;少数企业甚至不顾劳动者死活,直接关门一走了之。上海市出台的上述意见是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
  正如温家宝总理所指出的那样,今年是中国进入新世纪时期以来经济发展最困难的一年。面对困难的经济形势,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应对方法:一种是试图改变现有的法律规则,照顾少数人的利益,优先保护用人单位和投资者。个别地方正是按照这样的思路,出台了一些针对企业经营者的规范性文件。譬如,个别地方的司法机关要求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分门别类,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凡是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企业或者企业负责人,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另一种则是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在遵守法律规则的前提下,重新寻求共识、凝聚共识。上海市出台上述意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只有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才能动员广大民众共赴时艰。
  人们注意到,外部金融危机与内部产业结构调整所产生的强大震波正在相互叠加,对企业的威胁越来越严重。上海市有关方面要求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妥善处理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这不仅仅是政府在要求企业守法,还是高瞻远瞩,为企业未来考虑的战略举措。劳动者相对过剩,是企业转型所面临的共同难题。将部分剩余职工拒之门外,在短时间内或许可以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企业在调整过程中,加强对职工的停产培训,既是解决岗位不足的具体行动,也是人才储备的良好手段。而且,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政府应鼓励企业实施就业培训,为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创造良好的条件。
  就此而言,上海市出台的上述意见,不仅仅是对用人单位的约束,也是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具体要求。我们建议上海市有关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落实《劳动合同法》,切实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失业登记制度基础上,根据失业登记的情况,发放失业工人消费券,所有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都可以到政府有关部门领取消费券;而未办理失业登记,企业没有主动为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或者没有主动申报停产培训、降薪、减员情况的,不能享受政府消费券政策。其次,凡用人单位主动办理申报手续,优先录用下岗职工的,政府可以对该企业进行直接补贴,每增加一个就业岗位,每月给企业予以一定数额的补助。第三,企业既不主动申报,同时又裁减员工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第四,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之后,所有失业人员都可以免费参加政府举办的就业培训;在就业培训期间可以领取政府发放的消费券。第五,企业也可以自行举办停产培训,在培训期间不但可以向政府申请培训费用,而且可以根据培训人数,向政府申请集中发放消费券。
  经济有困难,依法办事,绝不等于消极应对;出台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也不是要与企业对着干。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解决劳动纠纷,才能减少社会动荡,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只有政府与社会各界齐心合力,多管齐下,才能克服当前所面临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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