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瑞银在3年锁定期刚满即抛售全部中行股份,成为首个出售所持中国主要银行股权的海外投资者,预示着外资银行减持中资银行的序幕已经拉开。
揣测外资股东的出售动机本身是个伪问题。在中国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过程中类似事件并不新鲜。中国石化、中石油等境外投资方均仅持股3年就抛光,拿走数十亿真金白银。 资本的天然逐利性使得这些跨国巨头“熙熙即为利来,攘攘即为利往”。“适当时机”的抛售,虽无可厚非,却反映一个重要问题:战略投资者不是长期投资者。在短期利益诱惑下,战略投资者们必然会采取套现了结的机会主义行为。 2005年以来,境外战略投资者对中国银行业的投资参与已经覆盖了整个商业银行体系,也引发国内“贱卖论”等激烈争锋。其实,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后,在一定程度上复制了其成熟的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境外战略投资者加盟后,直接提升了资本市场对我国银行改革发展的信心,顺利上市,从而抓住了有利的经济上升周期时机,规模、利润均实现增长跳跃。而境外投资者从中获得巨额IPO承销收入以及不菲分红,已实现双赢。 但寄希望于用股权换机制、换管理、换技术,则往往只是一厢情愿。境外投资者受经济金融形势左右,存在不稳定性。所谓“形势比人强”,形势好时的大量进入、形势不好时或有风险隐患、风险增大时的退出都在所难免。中国银行业引资格局中战略投资者演变为战略投机者或财务投资者、战略合作转化成战略冲突的态势,可能会愈加清晰。 实际上,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最终力量和主体仍在银行内部。关键在于机制设计和改造是否是神似而非形似。令人担忧的是,引资上市后,银行改革中一些至关紧要的改制匆匆过场,流于形式,宛如美容手术,忽视了实质内涵。比如,董事会制度方面的建设就尚未真正落实,与之相应的是用人机制改革的缺失。目前的用人制度仍然是与官本位看齐,忽视了现代商业银行必不可少的专业管理领导才能。 当然,我们也应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战略投资者的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巨大利益损失。首先,应积极培育国内战略投资者,改变重境外、轻境内的局面,形成一个稳定的均衡。其次,国内银行自身应该加强研究和完善境外投资者的退出机制,减轻资金抽离可能对国内银行造成的冲击。可参考三点原则:一是“撤资阶段性”原则,即在规定比例以上的投资必须实行分阶段退出;二是“合作延续性”原则,即资金撤出在先,而业务合作和技术支援应该延续一段时间;三是“受让合规性”原则,即如果采取的是协议转让,则股权的受让方必须具备同等或更高的合作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