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医患双方利益的关键
    2009-01-05    洪丹    来源:南方日报

    日前,全国人大正在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而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这意味着从2002年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责任举证倒置规定,将可能随着草案的通过而“复位”。

    由于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患方很可能因为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这一原因促成现在医疗事故责任的举证倒置,由医务人员证明自己在医治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然而,这一规定的生效,虽然使得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变得谨小慎微,但更让他们如同惊弓之鸟。有医务工作者坦言:“由于举证责任全归院方,医院为了规避风险,会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检查或干脆不作为。”早前引发争议的“医院间检验报告互不认可”,也正是这一举证模式的产物,同一检验项目在不同医院反复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但是,民众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目前的局面似乎没变,举证责任倒置的“复位”会否让一切重新回到旧路子上?明显处于举证劣势的患者,权益又能否保护?这一系列问号民众都迫切需要答案。为了避免重新走上旧路,草案中规定了3种需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情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以期借此来平衡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举证责任的分配。由规定可以得知,医方的特殊过错可以导致举证责任的倒置。
    毫无疑问,这样的立法方向是正确的。事实上,草案的规定并不是单纯的“复位”,而可以称之为“否定之否定”。在西方发达国家,有关医疗损害的绝大多数法律都对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即由患者证明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确实很少采取责任倒置的模式。但关键出在“过错”二字上。何为“过错”?如何证明“过错”的存在?出于减轻患者举证负担的考虑,在医疗诉讼中,他们一般都对“过错”采取较宽松的认定方式。比如“事实本身说明过错”原则。其目的一是要避免“沉默共谋”现象产生。“沉默共谋”是在医疗诉讼中,其他医师通常不愿意担任患方的专家证人,作出对医方不利的证言,使原告因无法证明医师具有过失而败诉。“事实本身说明过错”原则意味着不再需要专家证人的证言,只要按一般人的理解,严加管理或者适当注意的话,损害不会发生,如果此时被告不能提出合理说明,法院就可以认为损害是因被告的过错所致的。
    相形之下,仅凭草案中这3条“特殊过错”的规定,尚不足以抹平医患之间那并不小的力量差距。对这样一个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在制定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最重要的是把握好医患双方的利益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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