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社会保险法须结合就业态势
    2008-12-30    唐钧    来源:广州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8日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及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在媒体提供的“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强调了修改稿中的五大要点,即“充实内容分章对五个险种作出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首先要肯定的是,对比以前几个“征求意见稿”,公布稿的确作了很大的改动,这说明有关部门下了很大的功夫。但是,公布稿现在所作的改动是否能够解决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呢?譬如是否“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分别专章规定,把每个险种现行有效的成熟做法纳入草案”,就能够“明确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呢?对此,笔者深表疑虑,因为社会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社会保险制度是上世纪中叶在西方“福利国家”的基础上“成熟”起来的,其背景应该是以制造业为主的“大工业”的社会脉络。某种意义上说,社会保险是与“充分就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一些关于社会保障的文献著作中,社会保险就直接被称为“与职业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后工业化和全球化的影响,世界产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进入新世纪,正规的、稳定的“充分就业”已被认为是“天方夜谭”,而非正规的、不充分的、不稳定的就业正在成为一种常态。在这种形势下,以往那种“成熟”的社会保险模式正在面临极大的挑战。
  譬如,以往那种“点人头交费”的方式是否还能适应现在的就业态势?20世纪中叶社会保险制度“成熟”时,世界上的企业是以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企业为主的,人数越多的“大企业”利润也更多。但今非昔比了,劳动密集型的“大企业”反而利润少,利润多的大多是雇人少的资本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企业。按现在的制度设计,很可能雇人多、利润低的企业交的保险费反而多,雇人少、利润高的企业交的保险费反倒少——“点人头交费”的方式也就不公平了。
  又如,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也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就业态势。20世纪中叶社会保险制度“成熟”时,西方发达国家都以福利国家模式为基础,而福利国家模式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充分就业。所以,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都有一个领取保险金的期限,世界各国从6个月到18个月的都有,最长的是我国的24个月。显然,这样的设计有一个假设,就是大多数失业者在这个期限之内可以重新找到工作。但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失业者在这个期限之内甚至很多人终身也再难找到相对稳定的工作。按现在的制度设计,失业保险的期限使这项制度不起作用了。
  上述因素与我国当前中小企业难以发展,与农民工的失业而得不到失业保险,不无关联。还可以举出很多的例子来说明21世纪的社会经济风险与上个世纪大不相同,譬如基金的保值增值,雇主、雇员的资金分担……篇幅有限,不能再展开。
  总之,要真正“明确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保障公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可能需要对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有更加深入的思考。新的制度设计并不难,难的是要解放思想,难的是怎样真正根据国情和社会需要来修订我们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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