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准就业”机制是落实宪法精神
    2008-12-22    乔新生    来源:东方早报

  温家宝总理12月20日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与大学生畅谈就业问题。当听完北航校长李未介绍北航准备让一部分毕业生在两三年内,采取研究助理、研究助手的方式留在学校,一方面完成学校科研,增加自身技能,另一方面,减少对社会负担和压力时,温家宝总理认为“我们要研究一整套措施,第一,一些重大的科研专项吸收研究生和优秀毕业生参加;第二,一些大型企业尽管有困难,一定还要吸收、留住大学生和研究生,留住有真才实学的技术干部;第三,学校的科研专项可以用于吸收学生参与研究,延长他们在学校学习和研究相结合的时间,这样既解决了他们的工作问题,还为今后的实践打下基础”。据悉,12月19日,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准就业”机制已经推出,预计明年将解决一百万以上大学生的就业问题。
  过去,在大学教育课程安排中,专门设计了毕业实习环节。但现在看来,这种课程体系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大学实习是以压缩课堂教育为代价的,安排大学生实习,就意味着人为地缩短课堂教育时间;其次,由于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大学生实习往往流于形式,难以达到就业训练目的;第三,高等院校组织大规模集体短期实习活动,不但给实习单位增加麻烦,而且会降低实习效率;分散实习又会导致实习效果难以把握,实习时间变成了大学生找工作的时间。
  所以,必须把高等教育与劳动就业前的训练区分开来,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劳动就业训练政策。那么,由谁负责大学毕业生就业前的训练工作呢?
  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服务和职业教育培训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各级政府必须在岗位培训方面承担法定的职责。但《就业促进法》虽然专章规定了就业服务和职业教育培训,但在法律条款中,或明或暗地将就业服务和职业教育培训指向体力劳动者,而没有意识到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同样面临着就业服务和职业教育培训的问题。法律一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可另一方面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这就意味着立法机关在设计就业前培训制度的时候,没有充分考虑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前的劳动就业训练问题。正因为如此,各类职业技术院校不断地将自己升格为高等院校,并借机摆脱自己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所承担的特殊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虽然意识到就业前培训的重要性,但是,在分配教育经费、制订教育规划时,并没有把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培训纳入到规划之中。
  而且,正式启动“准就业”机制还需要诸多条件。高等院校应当在资源配置方面作出重大调整,建立必要的就业前培训设施,添置必要的培训模拟装备,大胆引进就业培训专项人才;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各个高校就业人数,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企业也可以参与就业前培训计划,优先录用合格的岗位人才。总而言之,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加大对职业教育培训支持力度,并且千方百计地筹措资金,为大学毕业生创业提供帮助。各高等院校也应该转变观念,重视毕业生就业前的培训工作。
  如何解决数百万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成为目前摆在各级政府官员面前的难题。为大学生提供就业前培训,是为了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而不是将已经毕业的大学生滞留在高校,将就业困难问题掩盖起来。目前除了增加就业岗前培训之外,还应千方百计地增加就业岗位、改进就业模式。当前各高等院校推出的“优秀毕业生下基层”计划之所以难以落实,根本原因在于基层生活条件艰苦,物质待遇相对较低。所以,中央政府可以拿出特别专项资金,为那些到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工作,或者在中小城市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他们渡过暂时困难。只有环环相扣、多管齐下,才能有效地解决我国当前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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