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价改革:燃油税应实行浮动税率为好
    2008-12-02    李新民    来源:经济参考报
  温家宝总理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决定,向社会公布成品油价格和燃油税费改革方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作为一名长期关注能源产业特别是能源价格机制改革的新闻工作者,笔者以为,尽快出台燃油税是成品油价格机制改革的核心,实行浮动税率是燃油税改革的关键。
  我国现行成品油定价实际上执行的是2001年出台的方案,即以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成品油交易价格为基础,当国际油价上下波动幅度超过8%时,由国家发改委调整国内成品油零售中准价,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等公司遵照执行。虽然国家发改委于2006年推出了“原油加成本”的定价新规,但因当时来自社会各方的质疑声音过高,实际上并未实行。
  无论按照2001年定价机制还是2006年油价新规,我国成品油价格都是随着国际油价波动而相应调整的,应该属于“间接而有限”的接轨机制。然而,由于去年以来国际油价大幅上涨,最高冲至每桶近150美元,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成品油交易价随之大幅攀升,考虑到国内CPI高企,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承受能力,我国成品油价格并未做相应上调;最近几个月以来,国际油价大幅下跌,甚至一度跌破每桶50美元,国内成品油价格也没有适时相应下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私家车主的成倍增加,成品油定价涉及国计民生,关乎社会稳定。因此,在此次成品油价格改革上,以体恤民生为己任的我国政府不仅顺应民意,借机将千呼万唤达十多年之久的燃油税一并推出,而且还采取极其审慎的态度,充分听取民声,面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明确表示:“这次燃油税改革要体现公平和规范的原则:多用油要多缴税,以促进节约能源;同时要杜绝乱收费,减轻车主负担。”
  那么燃油税改革怎样才能“体现公平和规范的原则”,同时又能促进“节能减排”呢?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是要对新征燃油税像个人所得税那样实行浮动税率。即在设定一个原油与成品油顺价利润率的基础上,取消养路费、过桥费等,在成品油消费环节开征燃油税;同时针对国际原油市场价格波动对国内燃油税实行浮动税率,当原油价格升至一定幅度时(比如每桶超过80美元)适当调低税率,在原油价格下降到一定范围时(比如低于每桶50美元)适当调高税率。
  这种成品油价格机制的好处至少有三点:首先,对政府而言,以税收杠杆调节市场价格,体现了政府职能的归位。过去几年间,政府以行政手段管理价格,在国际油价大幅上涨时,国家发改委采取了“限制性调价加财政性补贴”的方式,虽然对抑制CPI产生积极影响,但同时也影响了石油企业产能扩张的积极性,以至于导致国内“油荒”的发生。因此,以税收杠杆调节市场价格,首先避免了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诸多尴尬。
  其次,对于石油炼化企业而言,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等均为海内外上市的大型国际化石油企业,过去由于政府以行政手段管理价格造成了巨额政策性亏损,虽然两大企业最后获得一些财政性补贴,但广大投资者对此却颇多微词。出台燃油税,实施原油与成品油的合理顺价机制,将使石油炼化企业真正回归市场主体;当然,在此环节,政府要对石油企业规定合理的利润空间,以保证其按原油市场波动合理调整成品油价格,从而调动石油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也可鼓励其参与市场有序竞争。
  其三,以浮动税率的形式调控价格,还可保持国内成品油价格的相对稳定,有利于节能减排。即当原油价格升高到一定空间时,国家实行低税率,其差价以财税形式进行补贴,而这笔钱可来自对国内原油征收的资源税;当原油价格下跌到一定空间时,实行高税率,这样可以保证国内成品油市场的相对稳定,更加有利于节能减排。也就是说,即使原油价格出现巨幅下跌,从节能减排的角度考虑,成品油价格也不应该大幅下调。
  此外,实行浮动税率的燃油税定价机制,也是税收基本属性的内在要求。众所周知,税收具有三大特性——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而其固定性特征主要是通过税率体现的。受对冲基金、美元汇率及市场供求等多重因素影响,国际原油价格的波动性巨大,在过去的几个月时间里国际油价居然从每桶近150美元波动至50美元,单一税率的燃油税必然导致国内成品油市场价格的大起大落,弊端多多。实行浮动税率的燃油税改革自然可以有效地解决市场波动太大的难题。
  笔者以为,燃油税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制定怎样的税率,而科学合理的浮动税率是理顺成品油定价机制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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