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从2009年起中国将逐步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强调,要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按照被征土地同地同价原则,综合论证和听证结果,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到位。(11月20日《新京报》)
笔者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举双手欢迎,但对能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和农民能否切实得到实惠表示担忧。尽管通知中强调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然而之前也没有哪个政府部门说不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恰恰听到的都是合理补偿,只是事实上没有进行合理补偿而已。因为,虽然长期以来,开发商或引资企业占的是农民的土地,却是从政府那里拿的地,开发商或引资企业给政府一个价,政府给农民又是一个价,甚至在村委会那里还有一个价,所谓合理补偿那是不可能的,否则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如何以地生财呢? 其实,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与地方政府以地生财是矛盾的,这也是为什么地方征地纠纷多而难以解决的根源。因为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就不能让地方政府以地生财;地方政府要以地生财,就不可能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既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又要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试想如果不杜绝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能是合理的补偿吗?在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前提下,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可能具有合理性。只有地方政府不与民争利,才有可能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给被征地农民以合理补偿。 事实上,地方政府往往不会放弃以地生财的无本生意,即使不以地生财,只要GDP还是考核砝码,为了政绩地方政府也会和开发商或引资企业站在一起,压低土地价格,很难做到给农民以合理的征地补偿。因此笔者以为,征地补偿,还应该多多听市场的声音,才能做到尽量公平公正,被征土地也才能有同地同价和合理补偿的可能。 在“三农问题”越来越受到中央关注的今天,要增加农民收入,就要维护农民从土地上获利的权益。要让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成为现实,必须考虑到影响相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所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