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周正龙认错 法官不能犯错
    2008-11-21    作者:浩瀚    来源:经济参考报
  其实,周正龙拍摄的到底是否真虎,早有鉴定结论,公众心中也颇有数。人们关心的焦点是,一个农民能搞出如此逼真的相片,在这些相片的幕后,还有哪些“高人”没有受审。如今,周正龙自己认错了,并且不承认幕后有人。那么,法官是否就可以就此打住呢?
  答案是否定的。在英美法系,被告人的供述特别重要,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但一旦他们认罪,他们的供述就会直接作为证据采用;大陆法系实行的是职权主义,法官不是被动消极的旁听者,而是负有查明真相的职责。
  1996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们从完全的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强调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加强了庭审的抗辩性。但是,法官仍然负有查明真相的职责。《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有疑问的证据,法官不能以被告人的口供直接定案,不能放弃查明真相的职责。
  检察官更负有相应的职责。与英美法系检察官作为纯粹的控诉方、一方当事人不同的是,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不是单纯的当事人,负有客观公正的义务,既负有查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负有查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因此,检察官应当用足够的事实来说明周正龙幕后并无指使者、帮助者;即使起诉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当庭审后公众和辩护律师提出了相关问题时,也负有查明真相的职责,不能对这一问题放任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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