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法化有助于激活民间资本
    2008-11-19    作者:李季先    来源:证券时报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日前在出席跨国公司CEO圆桌会议时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这意味着,一旦条例通过,在不非法吸收存款、借贷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前提下,符合自有资金、无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有望合法注册从事放贷业务。

  草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按照上述要求注册从事放贷业务的《放贷人条例》立法终于进入实质性阶段,对于所有关注民间借贷阳光化进程的人来说,这不仅预示着我国保增长资金的民间资本部分有了政策出入口,中小企业融资与贷款难的局面将有望在高达20万亿人民币的民间储蓄被激活基础上得到缓解;而且宣告了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即将被彻底打破,民间借贷阳光化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了确认。
  背负高利贷、洗黑钱、非法炒卖外汇和非法集资等沉重十字架的民间借贷合法化之所以在周边市场一片颓势的敏感时期进入具体立法操作阶段,除了基于民间借贷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客观必要补充之外,更多的考虑则显然来自于启动保增长资金民间资本部分的需要。
  一方面,国家保增长资金要想通过资金杠杆效应顺利撬动高达20万亿的民间储蓄资金,就必须仰赖民间借贷的阳光化或合法化;如果没有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很难想象其能竟全功;毕竟就世界经济经验看,还没有一个严禁民间借贷的市场可以单靠商业银行的力量实现民间资本“民间化”或“中小企业化”。
  另一方面,合法化民间借贷可以反向刺激既有的商业银行等信贷力量,促使其转变信贷思维,对中小企业融资给予更多关注。
  “法乎自然,因应成事”,在源于美国金融危机的全球通货紧缩下,中国此时放行民间信贷或使“地下钱庄”走到地上,通过推动《放贷人条例》立法,使符合条件的“地下钱庄”成为“阳光钱庄”,激活民间资本,放大国家资金的成数,进而通过与国家资金协同的“蝴蝶效应”。发挥扩大内需保增长的制度之效,是完全可能的,也是必须的。
  周其仁在谈及农民的收入时就曾经谈到,农民之所以穷,是因为他们缺乏能够为他们带来收入的财富,当资源的用途被限制时,资源的未来收入就比较低,财富价值就低,放开民间信贷,也是这个道理。换句话说,让有余钱的企业和个人通过合法途径充分利用其掌握的现金、非现金资源,就可以盘活闲置一大部分生产力,这也是《房贷人条例》最大的法益。
  当下放开民间借贷还有不少争议,甚至有走回头路的批评之声,这是好事,有利于有关部门通盘考虑相关立法的必要性,并在考量各种反对或不同意见后尽量使即将审议的《房贷人条例》考虑到各种事态并予以规范。但要注意的是,放开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从事部分信贷业务是大势所趋,也是解决眼下中小企业融资难、就业难等诸多经济困难,力保经济增长的一味特效药,这决定了今后的《放贷人条例》立法进程必须加快再加快,至少成熟的部分先予以通过,以免贻误立法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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