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按五千八千还是国际惯例
    2008-11-19    作者:徐开彬    来源:新闻晨报

  针对个税起征点的问题,财政部最近表示,正在根据消费支出和物价的情况,进行综合研究。
  前段时间,国内某报曾在网络上做过将起征点定在5000元的民意测验。日前,清华大学教授魏杰和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分别建议将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和8000元。还有人建议按地区消费水平来定起征点,经济发达地区定在8000元到1万元,西部地区定在3000元。
  除了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主要大城市外,全国范围有多少人月收入能达到5000元呢?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月薪2100元,能达到5000元的比率很低。 比方说,一部分人月收入4999元,一部分人月收入1800元,前者不纳税,对社会公平而言,合理吗?一些舆论经常批评“贫富差距”,那这个起征点定在5000元的建议,难道不是在继续扩大贫富差距吗?月收入4999元的,相比月收入1800元的人,交一部分税出来,是合情合理的公民义务,是有利于减少社会贫富差距的。对于要将起征点定在8000元的说法,则更难以说服人了。
  至于按地区消费水平确定起征点的建议,看似合理,其实也未必。经济发达地区的居民,本来就已经享受了较好的教育、文化、商业、交通等服务设施,还要求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如果按上面的那条建议,发达地区月收入8000元以下的都不用缴税,而欠发达地区的月收入3000元就得缴税),这是否合适呢?这种按地区消费水平定起征点的建议,只能进一步扩大区域差异,使人口继续过度集中在发达地区,不利于人口与资源的合理配置。
  考虑到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将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3000-3500元左右是合理的。当然,月收入在3000-5000元、5000-8000元、8000元以上的,应该适用不同的税率,对3000-5000元的可以采用较低的税率。要将起征点提到5000元或者8000元的想法,虽然大家都乐意不缴税,但它不仅不现实,也不利于调整社会贫富差距和地域收入差距,不利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养老与医疗等社会保障以及教育支出等,都是要靠税收的)。
  也有人又拿“国际惯例”来说事,比方说,国内有家报纸就发表过题为“个税制度应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文章。好吧,笔者就以自己在美国的纳税情况来说吧,看这个“国际惯例”是怎么回事——笔者在读博士期间,做助教,每年有15000美元的收入,只能维持基本生活,扣除房租、饭钱和书费,分文不剩。但是,即使这点收入(美国平均年薪3万多美元),还是要缴联邦和州税共20%,也就是3000美元的税(次年退税800美元)。笔者现在月收入4800多美元,各种税收要扣掉33%,发到手的每月就3200多美元。另外,在美国购物消费还要缴6-8%(各地不等)的消费税。如果真要与此接轨,考虑到两国薪资的差距,即使按照人民币与美元对等计算,那么,年薪15000元的,一年要纳税2200元;月收入4800多元的,每月要缴1500多元的税。如果以为“国际惯例”就又比咱们好,比咱们税赋轻,那可真是贻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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