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浑水有多深
    2008-11-05    舒圣祥    来源:检察日报

    经济适用房原本是提供给住房困难者的,但成都兴西华公司发现,在自己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小区内,多户业主拥有两套以上房产,似乎不属于住房困难。兴西华公司向成都市房管局投诉,要求对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业主进行查处,取消其购买资格。成都市房管局的态度却是“反映的问题社会太敏感,不要把事情闹大”。随后,兴西华公司一纸诉状,将成都市房管局告上法庭(11月3日《中国青年报》)。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违规申购,其实已经不算什么新闻了,媒体的“扒粪”报道早已不在少数。对普通公众而言,充其量也就能发发“经济适用房这趟浑水究竟有多深”的牢骚,如今竟有人为此将房管局告上法庭当属罕见。尤其是,将房管局告上法庭的竟然是向来被认为是“一条绳上的蚂蚱”的开发商,确有开创先河之意味。
    一般来说,开发商历来都是巴结房管局还来不及的,惹恼了房管局,小心以后日子不好过;更何况,开发商只管把房子卖出去就完事了,管他来买的人符不符合条件呢,卖谁不是卖啊,犯得着为了这个“在太岁头上动土”吗?因此,为了经济适用房违规申购这等“闲事”,开发商将房管局告上法庭的,注定“可遇不可求”。这个意义上,“希望以此案判决书为范本,今后打击更多的违规者”,或许仍然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
    兴西华公司状告房管局,属于行政公益诉讼,它主要不是救济性的,而是监督性的。它的关键之处在于:除开发商外,找不出对违规申购现象提起诉讼的主体。换言之,如果没有富于正义感的开发商之类的主体提起诉讼,违规者就不会受到查处。普通公民似乎是没有权利就此将房管局告上法庭的,他们能做的只是给媒体(而且一般得是外地媒体或者中央媒体)报料,期待媒体曝光能将事情闹大,然后等待房管局“自己调查自己”,最终往往也只是违规者补缴一点钱了事。
    作为公民,作为被不符合条件者抢夺申购经济适用房名额的困难公民,却没有权利就这样的政府部门失职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它不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内;而唯一有可能就此提起行政诉讼的经济适用房开发商,一般又不可能为了公共利益而得罪房管局。面对这样的行政公益诉讼困境,与其说“开发商状告房管局”是一种法治进步,不如说是一种法治悲哀。
    简直犹如黑色幽默一般,它更加直白地告诉人们:违规申购经济适用房没什么大不了,事情暴露后充其量会被要求补缴一点钱,肯定不会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违规审批经济适用房申购资格,更没有什么大不了,没有人会把这种事告上法庭———不是没人想告,而是没人告得了。
    要问经济适用房这趟浑水究竟有多深,它决不是深在隐蔽性有多好,它深就深在一切都明摆着,你却根本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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