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监督国企高管
    2008-10-24    内蒙 马涤明    来源:经济参考报

  浙江省义乌市运输场站建设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原总经理华灵群因贪污受贿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华灵群不仅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还用公款包养情妇,从2006年3月到2007年12月,华灵群在公司报销保养情妇的费用共计44万余元。(10月21日《检察日报》)

  值得警醒的教训绝不仅仅是贪官个人的蜕变,还有国企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义乌市运输场站建设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制度存在着很大漏洞,华灵群在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基本上都是他一个人说了算。一个人说了算的公司,从公司治理的理论上是很难解释的,因为有限公司作为现代企业模式,内部经营管理过程应受制于一系列完整的规则与程序,同时,经营者行为也应置于出资人、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监督之下。董事长兼总经理一个人说了算,说明内部制衡机制不过是一种虚设,而且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利的政府机构严重失职。
  我国国企的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制约了国企市场竞争力的培育,影响着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特别是对高管的监管失控,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不管是频发的高管落马事件,还是企业低效率、高管高薪酬的问题,根本原因都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规范有关。当出资人漠视经营者任意损害其利益而不进行必要约束,那么显然是出资人对自己利益漠不关心,而这又是不可能的;可能的只能是出资人的不真实,或通常所说的“所有者缺位”。
  主管部门也好,国资部门也罢,扮演的虽然是出资人的角色,然而与企业或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行政隶属关系,而非资产纽带关系——企业盈亏基本无关“出资人”切身利益,因此“出资人”没有认真地关注企业经营与监管经营者的积极性。此外,对“出资人”失职的宽容,也是企业监管失控的一大原因。所有者缺位语境下,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不过是一种形式,特别是很多国有中小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其实就是换了一块牌子而已,董事会、监事会名不副实,因而“一把手”在企业内部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不但一个人说了算,而且职务消费无度。比这些现象更严重的则是以损害企业利益为基础的大搞权钱交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等。如果说贪欲让一些国企高管们接踵落马,那么形至而实不至的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贪欲有机可乘的制度原因。
  或许目前还不完全具备规范国企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些相关基础,那么我们不应丢掉老国企时代行之有效的职代会、职工参与管理与民主监督等内部治理手段,否则,新的监管模式未成熟,老的监管模式又“过时”的情况下,我们拿什么监督国企高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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