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已走过的改革从农村开始,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主线,那么未来的改革将更多地涉入金融这个深水区。这中间,民间金融的自由化将是一个核心环节。可以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大面积推广正式拉开了这一序幕。进入九、十月份,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在各地浮出水面,开张营业。被迅速大面积推广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说是受命于危难之际,被寄予厚望。
大面积试点的两大背景
小额贷款公司并非新事物。至少在2006年,山西省平遥县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已经成功运转。此次小额贷款公司的批量推出,在制度框架上并未构成新的突破。小额贷款公司的推出是早晚之事,问题是,假如没有当前复杂的经济金融背景,民间金融的阳光化之旅就不会如此顺风顺水。 小额贷款公司得以大面积试点的大背景之一是,在紧缩信贷的调控下,中小企业和三农等融资需求受到严重压制。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下,显然,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以及政府基建投入的资金需求将被“理所当然”地摆在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之前。在市场自发调节下,中小企业和三农也是贷款难,但信贷政策无疑使之雪上加霜,因而政策有压力为其纾困。 小额贷款公司得以大面积试点的大背景之二是,既有的金融体制已无力解决小额贷款问题,必须转向民间金融。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的收缩,基层信贷投放机构已几乎成空白。然而,这部分金融需求的规模之大,重要性之高,又显然到了不能忽视的程度。由此,如何满足基层的信贷要求一直是一个政策难题。此前的政策尝试是希望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平台上实现小额信贷的运转。这个工作自1990年代后期开展,但无果而终。 既然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需求对生产就业的作用不容忽视,并且,当前的融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是宏观调控和现行的金融框架所致,在这种背景下,本来就活跃其间的民间金融就成了必然之选。
小额贷款公司的诸多樊篱
问题是,通过当前组建小额信贷公司的办法,能否让民间金融渐进地获得合法地位?虽然长期来看,应该对民间金融的自由化抱有充分的信心,但在现行的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还难当此大任。小额贷款公司难以帮助庞大的民间金融走出灰色地带,反而自己的地位也是灰色的。在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的黑白两端,小额贷款公司到底会成为谁的“有益和必要的补充”? 即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将被套上诸多樊篱,小额贷款的民间金融色彩几乎化为乌有。小额贷款公司从设立,到运营,到监管,全程模式更多地是以标准金融机构为样板,除了规模较小等形似特征之外,几乎找不到任何民间金融的神似内核。 事实上,小额信贷公司的业务规模不足以也不可能收编所有民间流动性资金。据相关规定,浙江全省总计将发放100张左右的小额贷款公司牌照,而在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欠发达县域为1亿元)。这意味着,首批能够收编的民间资金应在200亿元以内。对于庞大的民间资金来说,这区区200亿只不过是冰山一角,尚不到温州一地流动性资本每年新增规模的一半。 更重要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取消了民间金融的主要优势,“招安”的条件并不够优厚,其吸引力令人怀疑。比如,按规定,单个自然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非发起的法人持股比例不得高于20%,这无疑满足不了浙江民间资金的胃口。 另外,贷款公司依靠的是利息收入,除上缴营业税外,还要上缴所得税,跟私人能做的避税相差很远。此外,监管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这点令人生畏。 政策面一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施加了诸多限制,另一方面却未将控制其金融风险摆在一个应有的高度。
良性运转亟需制度突破
从小额贷款公司加快推出的背景、设立条件、监管定位等方面来看,不得不让人怀疑该项政策的工具化倾向。这与民间金融走向自由化的转型要求在方向上是一致的,但着眼点却不同。从金融体制改革的角度,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运转还需要实现以下几点制度上的突破。 其一是所适用的法律法规问题。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由政府批准,数目由政府控制。这不是小额贷款公司成长的正常环境。应该适用于一个一般性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应该跟工商注册一样,有一套明文规定,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就可以成为小额贷款公司。 其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是可贷可存。现在的规定是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不许可吸收存款,这有降低风险的考虑,避免存款被卷走。但这极大地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扩张和竞争。实际上,又贷又存是孟加拉国的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教授告诉我们的经验。笔者认为,至少连续经营多年且具备较好资产基础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该考虑放行吸收存款。 其三是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有合理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框架。现在银监会和人行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监管、处罚等权力下放给了地方政府。这或许能衍生出一定的灵活性,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微型金融机构也就失去了基本的后台支持。一有困难,有可能被地方一关了事。小额贷款公司重点支持的是小企业、困难企业和三农生产,这些贷款往往存在较高的坏账发生率。与金融监管部门相比,地方政府更不具备监管优势。与其交由地方监管,还不如成立专门的行业协会或者小额贷款保险互助机构来平衡公司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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