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庭的作用不宜过多强调
    2008-09-22        来源:新京报

  治理环境污染,处理环境纠纷,从来是困扰地方政府的老大难。近日,昆明市又出新招,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庭。新成立的环保审判庭将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执行实行“四合一”审理模式,涉及环境保护的公益案件,也将由市环保局向法院提起诉讼。(9月21日《都市时报》)

  其实,环保审判庭并非昆明市的独创。今年上半年,贵阳、无锡两地中院都已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其中,部分中院还在基层法院成立了环保法庭。而在北京、湖北,近两年也有人大代表建议成立环保审判庭。问题在于,环保审判庭能否在各级法院随意设立,其存在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其次,环保审判庭能否如其设立初衷一样,破解执行难、威慑低、地方行政保护等一系列问题,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良方?
  近些年,法院通过新增审判庭,回应社会热点需求的情况正日益增多,许多地方陆续出现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未成年人审判庭乃至房地产审判庭。《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可以说,在中级人民法院内部专门设立环保审判庭,并未突破现行法律框架。但对在基层法院设立环境法庭,法律并未明确授权,而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9年就已在相关批复中阐明:“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尚无法律根据。”
  那么,中级法院新增的环保审判庭,真能更好地起到破解环保难题的作用吗?也不要过分乐观。司法的特性在于消极、中立,法院不可能像环保部门一样,主动去检查、治理污染,处理问题,追究责任。只有在有关难题被诉诸法院时,法院的固有价值才能体现。环保审判庭当然可以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对解决跨越行政区域的环境纠纷也有积极作用,但司法的被动特性,以及我国司法体制的传统弊病,使得环保审判庭不可能成为包治百病的良药。
  首先,法院解决不了威慑力低与执行难的问题。即使没有环保审判庭,危害环境的犯罪一样可以由刑事审判庭处理,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不会因有了专门法庭,法定刑就会提高。更何况立不立案,抓不抓人,主要取决于地方公安机关,而不是地方法院。另一方面,昆明市打算将处罚执行权交付法院,这显然是伪问题,法院的判决,当然是由法院执行。但这并不是说,司法执行就一定比行政执行更有力度,否则,就不会有“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了。
  更重要的是,靠专门审判庭破解地方保护主义迷局,只是设计者的理想愿景。在我国,司法地方化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无论是中级法院设立环境保护庭,还是基层法院设立环境法庭,其在辖区上的突破,与传统审判相比并无改观。如果连法院本身都难以摆脱地方行政机关的干涉,又怎么能指望其内部的专门审判庭取得突破?所以,问题的关键,仍在于地方政府是否真能抵得住经济发展的诱惑,而屈从于环境保护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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