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17日发布公告,决定从即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相关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国家免检资格的相关宣传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和印制的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
“国家免检”曾发挥过积极的督促作用。可近几年,随着市场环境的复杂和企业竞争的激烈,“国家免检产品”屡屡成了“安全事故的助手”,之前的色拉油酸价超标的金龙鱼食用油、现在的三鹿婴幼儿奶粉,都是国家免检产品,而且都是大品牌、大企业。好制度成了“食品炸弹的避风港”,与其让群众不断质疑,不如实事求是地取消。 第一,“国家免检”的门槛过低。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曾说,“按规定,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门槛太低”。事关千家万户食品安全的检测大问题,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可以代表国家进行权力、检测和核发,“三次抽查合法”就能代表“永久合格”!如果我是企业老板,疏通一下关系,搞到这个“质量金牌”并不难。况且企业得到了“荣誉奖励”,又省去了繁琐的检验环节等,很划算。这么多问题食品是“国家免检”,里面会不会有猫腻,谁说得清楚? 第二,政府颁发的这个“质量奖”超越了司法意志。从法律法治的角度看,目前的免检制度,事实上既是缺乏法律依据,也是不尽符合法治原则的。这正如此前有法律专家已指出的,“《产品质量法》中从未提及免检的内容”,“对产品免检属于豁免,意味着国家机关放弃了自己的职责,但国家机关是没有权利进行自我免责的。”此外,《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可
“奖励”并不是鼓励、同意政府相关部门随意增设“国家免检产品”称号,为食品安全架设豁免的检测通道。可见,我们一贯实行的“国家免检”制度一直是师出无名的,是行政机关对食品法治精神的“好心变通”,用“质量奖励”刺激质量优化。 让企业自律和自觉落实食品监管,质量问题成了“一劳永逸的小事”,而不是“时刻警惕的大事”,“国家免检”就成为了
“监管稻草人”,失去了应有的权威和震慑功能。全国1500多家免检产品企业,谁能保证个个都是
“君子企业”、“企业公民”呢?据报道,“2000年度获得免检资格的202家企业中,经过严格审查,有37家企业因为质量不稳定,消费者投诉较多,或生产规模、经济效益下滑,不符合规定的工艺和生产条件等原因,没有获得免检资格”,政府的好心却成为了危害群众安全的不良作为,不纠正怎么行呢? 第三,模糊了食品安全的追责和问责链条。据报道,国际上公认的“免检”制度,一般只在国家间的贸易交往过程中才有,是以国家名义代表国民进行消费时的一种国家主权的象征。而我们的“免检”制度,则是以政府信誉作担保,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担保主体笼统、空洞、不明确,省级、部级部门可以代表国家,县、乡行政部门也是国家意志的延伸。没有出问题的时候,都是“国家执法者”,可一旦出了质量问题,到底应该追究哪一级行政部门的直接责任呢?缺乏准确清晰的责任判定,各级监管部门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不够强。所以,取消国家免检称号,让产品质量落实到具体准确的行政督察中,有了具体的监管人,“细化到人”,谁出了问题,谁承担责任,有利于产品质量的稳定、可靠。政府也不应该用信誉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作担保,因为企业一旦出问题,政府的信誉也受影响。 我注意到,此次国家质检总局停止的仅仅是“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其实,不仅仅是食品行业存在上述问题,在卫生、医药、服务、餐饮等行业,都存在“国家免检不够景气”的现象。依我看,“国家免检”的停止范围还不够大,应该推广到所有生产行业和企业,最大程度的落实“让规则看守生产质量”,杜绝此类安全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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