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绕不开行政垄断
    2008-09-18    作者:马红漫    来源:东方早报

   今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甫一实施,北京律师李方平即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诉北京网通公司利用垄断地位对预付费用户实行差别待遇。近日,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对此立案。

  李方平在起诉书中指出,北京网通在报装固定电话服务时,将客户分为北京户口和非北京户口两类,前者可以享受“后付费”待遇,而后者则必须 “预付费”。而且,非北京户口客户由此丧失了诸多优惠服务的权利,其利益受到损害。他认为,北京网通的做法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无疑,磨剑十余年方得以问世的《反垄断法》为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活动打开了一扇法律的大门,可谓具有历史意义。然而李方平律师能否在这个“中国反垄断第一案”中胜诉,答案犹存悬念。
  悬念的产生除了尚无先例参照外,《反垄断法》立法中的缺憾是其主要原因。一直以来,我国电力、电信、铁路、航空、银行等领域垄断程度较高。然而,从《反垄断法》的行文看,其未对这些行政性垄断本身有实质性的触及,而是更多地对经营行为层面进行了反垄断约束。
  其实,北京网通之所以能够在市场上敢于“说一不二”,关键在于其在当地市场上的“老大”地位。自从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签订了《竞合协议》之后,两者“南北分治”的格局昭然,消费者选择服务供应商的权利被强行剥夺了。电信与网通两大巨头堂而皇之地划分领地的行径至今并未受到任何法律层面的约束,并为其在经营中的“随心所欲”打下基础。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这就意味着,垄断行业或部门的不当经营行为应由“上级机关”约束,而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此没有管辖权。那么,即便在此案中,北京网通推出的“差别服务”最终被认定为违法,也只能由其“上级机关”予以惩处。而所谓的“上级机关”能够摒弃自身与电信垄断巨头经济利益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以中立的姿态秉持公证决断,为广大消费者维权吗?这不免令人担忧。
  毫无疑问,《反垄断法》的出鞘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但是,立法中的某些缺憾却令其威慑力大打折扣。尽管在条文上试图有所避让,但是《反垄断法》在现实上其实很难绕开行政垄断。李方平诉讼北京网通一案的最终结局令人拭目以待,因为它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该法律现实市场威慑力大小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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