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应尽快迈开步伐
    2008-09-16    作者:周城雄    来源:新京报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主任杨崇春透露,个人所得税“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在研讨中,他还建议继续提高个人所得收入的扣除额(据9月15日《东方早报》)。

  近几年来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并没有触及目前个税制度的弊端所在,个税制度在推进社会公平和社会改革方面可以说已经弊大于利。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的个税制度,将是我国个税制度的一大进步,同时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彻底解决目前个税制度的弊端。
  目前,贫富差距让个税调节社会公平的作用微乎其微。例如目前出现的食利阶层,家产上千万乃至上亿,如果他们不工作,没有工资性收入,那么基本上无法收到他们的个人所得税。而一个公司职员,可能一个月也就收入只有区区数千元,每个月交的个税可能比富翁多。目前的个人所得税仅仅对增量部分征税,却对于存量部分置之不理,在贫富差距非常显著的今天,已经难以起到调节社会公平的作用了。因此,对家庭财产的存量部分征税,将是未来个税改革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此外,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思维,仅仅关注个人收入,而不管其生活支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分类征收制度,就是把各类收入分开进行征收,而发达国家个税大多是综合征收,即根据其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决定个税的征收数额。在综合征收之后,如果家庭支出困难的,政府还会退税或者给予补助。我国目前的个税征收方式来自于计划经济时期,弊端是十分明显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的家庭成员几乎都有工作,也有社会保障和各项福利,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分别征税问题不大。但是在经过多年市场化改革之后,各家庭的就业情况差异巨大,家庭支出的需求更是天壤之别。有的家庭所有成员都就业,而有的家庭只有一人就业,却要赡养一家老小。有的家庭早已经在住房改革之前分配到了公有住房,而有的家庭却背负着沉重的房租或者房贷负担。目前的个税制度却无视这些差异,不问青红皂白一律按照统一标准征税。
  我们不妨设想,如果一个年收入10万的貌似高收入职工,却需要在供房的同时赡养一家老小5口人,在北京这样的城市,即使没有老年人的医疗支出,他的家庭也很可能仅仅只是温饱,但是每年还要向其征收1万多元的个人所得税,显然有点不近情理。因此,综合家庭收入支出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个税改革的必要之举。
  总之,在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社会结构和经济运行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个人的收入来源和家庭状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的个税制度已经远远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不仅不能调节社会公平,反而可能扩大贫富差距。因此,只有充分考虑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不断推出“个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这类改进措施,设计一个全面合理的综合个税制度,才有可能在征税环节上推进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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