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笔者曾经在一家欧洲的化妆品公司工作。一遇到要生产专门出口到日本、韩国的化妆品,就有些头大。因为据说当地规定,所有产品的包装只能有两层:初始包装(直接与产品接触的包装)和外包装,具体到化妆品一般就是瓶瓶罐罐和外面的纸盒。但是一般的化妆品包装会有一层塑封纸,我们就必须关照生产部门,在生产过程中,不要包装这样一层塑封纸。对已经生产好的成品,我们就得组织员工返工,把塑封纸撕掉。后来明白,日本等国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过度包装。
我们抑制过度包装的步伐也不慢,《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目前也到了立法听证阶段。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判定是否过度包装有三个标准:一是除初始包装外,商品包装层数不得多于三层;二是商品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55%;三是除初始包装成本之外,商品包装成本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的15%。 这几个标准中第一个不算苛刻,对照笔者上文提到的标准,放松了两层,企业的操作难度应不大。 但对于部分企业,后两个标准是有些难度的。果然,据报道,《条例》立法听证会在质检总局举行时,这两个标准成为所有企业代表的质疑焦点。 其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是去年通过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的升级版。《通则》主要规范的是饮料酒、糕点(月饼除外)、粮食等六类商品,同样要求商品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55%,甚至规定粮食的包装空隙率为小于等于10%。对于包装成本,则只是提出建议: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总和不宜超过商品出厂价格的15%。现在的《条例》则把范围扩大到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商品和设计、制造、使用的商品包装,并且在具体标准有所放松的前提下,把标准上升为法规。 企业对标准可以不太重视,但对法规就相当谨慎。参加此次听证会的企业代表有质疑,原因很简单,他们卖的不是商品,是礼品——不是礼品,商品包装空隙率怎么会大于55%,包装成本会超过商品销售价的15%呢? 记得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糖果外层都裹有“糯米纸”,既是部分包装,又可食用,哪有什么过度包装。那时,雀巢咖啡刚进入中国市场,装咖啡粉末的有盖玻璃瓶成了不少“时尚人士”的水杯,包装不但没有过度,而且物尽其用。而现在,一样的U盘都分精装、简装好几个版本,顾客可以各取所需;现在专门送人的黄金(资讯,行情)书都有不少,过度包装好像不少人也能理解。更重要的是,有小部分人有这样的需求。《条例》也许能管住企业,但管不住这样的需求。 笔者担心,“初始包装”会成为企业的一个突破口,初始包装会从现在的“容器”升级为“礼品”,取代原先第二、三层包装的礼品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