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新政关键在确保投资者得实惠
    2008-09-10    黄湘源    来源:上海证券报

    比起强制分红,取消不合理的红利税和除权除息是更急迫的事,否则,分红回报对投资人而言根本就连落袋为安也谈不上。站在中小投资者的立场看,如果红利税照收,除权除息照行,那么,提高了的现金分红比例岂不依然是口惠而实不至的空心汤团?

    虽然证监会出台了鼓励分红的文件,并且对再融资也适当提高了分红比例的要求,但是,市场显然还是激动不起来。目前大家的注意力似乎都集中到了强制分红和现金分红的不足上。不过,笔者觉得更值得期待的是取消不合理的红利税和除权除息。否则,分红回报对于投资者来说根本就连落袋为安也谈不上。
    还是在几年前,南京的一位投资者算过一笔账,2002年分配方案10送3股派2.50元的一只股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是18.71元,除权除息后,登记日的次日,该股除了权后的价格为14.20元。这就是说,分配前他在股市上的财富有18.71×1000=18710元,可在名义上拿到了300股和250元的分配之后,经分配除权计算,投资人的财富并没有显示出增加的投资收益。非但如此,实际上一分未得的投资人,却还要实实在在地缴110元的所得税。
    名义上是发给投资者红利的分红,为什么实际上却成了“竹篮打水一场空”?
    导致真金白银的分配变成虚假分配的是不合理的制度。这个市场的制度定位和相关政策出现了很严重偏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让上市公司挤牙膏似的再多挤一点红利出来,也无法成为投资者看得见也摸得着的实惠。
    拿除权除息来说,其基本思路据说是“股东财富不变”原则,意即分红事项不应影响股东财富总额。按照这样的说法,那么,基于公司财富增长基础上的分红回报对于股东来说还有什么意义呢?再说,除息不除息,除权不除权,都是市场自己的事,何劳管理当局越俎代庖?即使交易所认为它有义务向投资者提供具有权威性的参照价格,那也不等于可以不等市场作出自己的反应就先拦腰一刀除权除息。上市公司一边派出,股票市场一边没收,而在股票账户上刚刚增加的现金和一刀砍去的股票市值是完全相等的。如果股票不能走出填权行情,投资者根本就休想分享到业绩增长分红的一点好处。这难道也是所谓的“国际惯例”?
    此外,上市公司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实是重复征税。上市公司在上缴了企业所得税后,剩下的理应是全体股东的财富。再对红利课征个人所得税,无疑大大缩减了投资者的实际收益。同时,由于非流通股不除权不缴所得税,其股东得到的分配收益,实实在在地增加了财富,这就使得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客观上不仅同股不同权,而且同权不同利,这是极不公平的。目前有些上市公司的高送股高分红已成为大股东和一致行动人一种捷足先登的套现手段,不就因为不平等的市场制度令分红回报也有了寻租空间么?
    长期以来,我国股市“重融资轻回报,重上市轻改制,重维护大股东大机构利益轻中小投资者维权”的倾向一直没有多少改变。分红制度改革喊了那么多年,之所以改不到位,市场定位和利益机制的偏差显然是更重要的原因。在市场尚未确立投资回报机制的条件下,所谓分红新政就连曾经在股改时曾经实行过的对价不除权也弃之不用,却强调分红同再融资挂钩,而实际上,分红对再融资的约束力是有限的,而再融资所圈的钱则通常数倍甚至数十倍百倍于分红,那么,以少换多对谁有利?上市公司不仅可以象征性地先拿出点现金,然后就狮子大张口通过再融资让投资者加倍回吐出来,而且大股东还可以在从分红渠道将上市公司利润合法地据为己有的同时,又顺手牵羊从再融资渠道得到大规模的资金补充。广大中小投资者虽然暂时获得了一定的账面红利,但大多最终免不了遭遇随之而来的股价缩水宿命。这也正是我国股市圈钱之风愈演愈烈而投资回报却江河日下的根源所在。
    即使就现在所拟推出的分红新政而言,同市场的期望的距离也是显而易见。一是,鼓励有余,强制不足。强制分红仅限于提出再融资要求的上市公司,是远远不够的。对未提出再融资要求的上市公司,只讲鼓励,不加限制,岂不意味着可分可不分,不分也没啥吗?在美国,上市公司有“现金奶牛”之称。就是因为分红在境外成熟市场不仅有严格的制度规范,而且也受到一定的市场约束。而在我国,“现金奶牛”凤毛麟角,“铁公鸡”却多如牛毛。这同我国的分红制度偏重于鼓励为主,应该是分不开的。二是,比例不高,现金更少。连再融资公司最近三年的累计分配比例也只有30%,这显然与市场的期待存在太大的差距。在其他更多上市公司可能情况更差的情况下,整体上综合起来的分配比例也就可想而知了。特别是由于对现金分配比例没有要求,按照以往的惯例,许多上市公司大可用虚而不实的送配股方式代替现金分红,不仅一毛不拔,还可另有所图。美国上市公司的现金红利占公司净收入的比例达到40%至50%,有的甚至更高。有鉴于沪深股市目前的状况,即使不谈分红救市,仅从治市出发,对再融资公司分配比例也有再提高一步的必要。至于现有的30%,理应视为对现金分配的要求。
    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表面上,红利税和除权除息似乎没有强制分红和大比例现金分红那么重要,但站在中小投资者的立场看问题,跟站在大股东大机构的立场显然大不相同。如果红利税照收,除权除息照行,那么,提高了的现金分红比例岂不依然是口惠而实不至的空心汤团?
    分红新政如果真有分红救市的诚意,则让一向只肥他人的红利之水流入投资者自家之田,不过举手之劳而已,但仅此一举,就堪称救市之及时雨,何不乐成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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