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机票违背政策的制度悖论由何而来
    2008-09-08    作者:毕舸    来源:长江日报

  近日,春秋航空宣布选择郑州为其航空公司第二基地。春秋酝酿进一步减少成本,从而降低机票价格。春秋航空董事长王正华表示,如果政策允许,将继续售卖1元机票。(《东方早报》9月5日)

  “政策”所指应该是上次济南市物价局对济南春秋假日旅行社处以15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因是他们以低于政府指导价销售济南至上海的机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明文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1元机票”是春秋航空为创造市场新空间而推出的特价商品,是市场经济主体的自发经营创新手段,那么,其违背政策的认定标准出自何处?
  廉价航空公司在国外已经得到迅猛的发展。有关部门不是喜欢说“与国际接轨”么,这个涨价时屡试不爽的理由在春秋航空以廉价打破民航高票价的潜规则时,却行不通了。
  198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G.J.施蒂格勒认为,官方的一纸便利的、必需的政策许可证,要比企业自身设计的任何策略,都要更有效地阻止新厂商进入垄断产业。
  如果将某些陈旧的管理思维贴上行政政策标签,就可能导致在许多民生改革领域,形成两种立场、两种声音及两种行动。在已经固化的垄断领域内部改革中,极力倡导“缓进式改革”,即改革充满了温柔与体贴的味道,惟恐对改革中的垄断企业照顾不周,比如争议已久的航班延误赔偿至今只有模糊的一纸《指导意见》。在市场竞争所推进的外部改革中,政府则摇身一变,对任何“冒进”行为严格限制,对春秋航空的打压即有一例,导致多元竞争主体被单极管制力量所压制、强势集团左右改革走向。
  “一元机票违背政策”的制度悖论,充分证明了行政垄断比市场垄断更容易成为阻挠改革继续深化的障碍。让《反垄断法》瞄准行政垄断,与《行政许可法》等合力,对那些背靠行政力量保护而形成的市场寡头,首先要解除其违法权力。遗憾的是,以北京兆信为首的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告上法庭的“反垄断第一案”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反行政垄断之路多么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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