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与再融资挂钩是阶段性产物
    2008-09-05    皮海洲    来源:上海证券报

    近一段日子,证监会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规定,受到市场极大关注。特别是《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是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发布的,因此,“征求意见稿”引来了不少投资者与市场人士的建言,不少建言者主张不仅分红要与再融资挂钩,而且再融资金额也要与分红金额挂钩。

    也有不同的声音。比如9月3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崔宇君的文章《不宜将分红与再融资挂钩》(以下简称“崔文”),其观点可说是旗帜鲜明:如果公司治理健全的话,分红政策和再融资方案都应该是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定的,不该由政府出面干涉。政府通过继续强化分红与再融资的挂钩关系来鼓励分红是一种“反市场化”政策导向。为此,崔文主张,政府要引导上市公司分红应该遵循市场化的取向而不是强加行政性的指令,应健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让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应该承认,不宜将分红与再融资挂钩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特别是在一个成熟的市场里,上市公司的分红与再融资是两种不同的企业行为,完全没有必要将二者捆绑在一起。正如崔文所认为的那样,既然上市公司有钱分红,就更不应该再融资了,分红不仅不该是再融资的条件,恰恰应该是不应再融资的理由。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沪深股市并不是一个成熟的市场。重视融资、轻视回报,这是最明显的陋习。企业上市为的就是圈钱,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往往都缺少社会责任感,缺少回报投资者的意识。如有的上市公司,上市不满一年,就推出了上千亿元的巨额再融资计划,这完全就是把股市当成了自己家的提款机。面对这样的现实情况,如果不对上市公司的分红与再融资行为加以约束,而任凭上市公司不受约束地以“市场行为”的名义泛滥下去,那么这样的股市,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就更难有投资价值可言了,它将彻底沦为上市公司的提款机。对于这一点,《不宜将分红与再融资挂钩》一文还是有所察觉的。因为笔者留意到,崔文所谈论的观点,是建立在“如果公司治理健全的话”这样一个假设前提下的。但现在的情况是,这个假设的前提条件并不存在,目前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本就不健全,因此,崔文所得出的结论自然也是错误的。虽然崔文主张要健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让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但要做到这些显然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没有5年、8年甚至是更长时间,恐怕是达不到崔文所主张的效果的。而在“如果公司治理健全的话”这一前提条件没有实现之前,崔文的“不宜将分红与再融资挂钩”恐怕很难站住脚。相反,分红与再融资挂钩则是顺应这一阶段的产物,是中国股市与管理层都应该要予以正视的。因此,中国证监会在《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把上市公司分红作为再融资条件的做法,至少在现阶段是值得肯定的。
    不仅如此,在把分红作为再融资前提条件的基础上,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金额也有必要与分红金额相挂钩。比如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再融资金额不超过前次公开融资以来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回报金额的2至3倍。这样就可以避免符合再融资条件的上市公司,在推行再融资计划时狮子大开口。如此一来,上市公司恶性再融资有望得以避免,再融资行为就会走向理性化,这显然是对投资者利益的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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