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创新之路
    2008-08-28    左传长    来源:上海证券报

    我们正面临着把监管和发展统一起来,强化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改进和加强市场监管的艰巨任务。而资本市场监管手段的创新重点,就是混业经营条件下监管的转型。“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已无法满足混业经营的发展势头,亟待成立高级别的跨部门证券创新产品发展决策机构。

    伴随着中国的崛起,中国资本市场的定位也日益清晰:推动大国崛起的资源配置的基础平台和国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重要渠道。毫无疑问,我国资本市场要成为国民功能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渠道,就必须建立以投资者为中心,体现投资者为本的市场化机制。为此,政府监管的重点应始终如一地放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上,以创造使国民分享经济增长红利的安全制度环境。
    世人都看到了,在坚持法治先行的原则基础上,这些年来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层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努力,逐步探索出了一条符合“新兴加转轨”市场特色的立法道路。但另一方面,基础性建设薄弱、市场参与主体的约束机制和相互间的制衡机制不健全、市场运行缺乏有效的自我稳定和自我调节机制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所以,以创新思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对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尤为重要。
    这十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法律规则体系得到了全方位的梳理和重构,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主体,证券期货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相配套的、比较完备的、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时,在执法体制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创新探索,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专门的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建立等,使得执法机制、执法程序、执法行为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但必须看到的是,资本市场具有操作技术专业化、信息高度透明、资金流动量大而迅速、博弈纷繁激烈等特征,必然要求监管层以更为严格的监管举措来保证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现在,我们正面临着要把监管和发展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着力解决好市场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不断改进和加强市场监管工作,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艰巨任务。这意味着,首先,要推动相关制度的变革和建设,建立有效的体系,为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基础以及良好环境。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推动信用体系和诚信文化的建设。继续完善证券期货法制,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推动《基金法》和《刑法》的修订,推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出台。其次,要强化监管的有效性。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的边界,进一步构建市场化导向的创新体系的建设,逐步构建市场化导向的创新机制。同时要充分发挥交易所和自律监管功能,逐步完善市场的自我约束机制,形成高效的多层次监管体系。第三,是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完善辖区监管责任制,建立健全适应市场快速发展需要的科学监管机制。既要坚持不懈地狠抓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的基础性制度的有效落实,又要结合特定时期市场运行的特点,突出抓好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的重点工作。同时,建立健全保障一线监管的制度建设。第四,推动证券稽查执法新体制的落实,加大对虚假信息披露、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案件的打击力度。同时,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提高违规成本。
    至于资本市场监管的手段创新重点,当然是混业经营条件下监管的转型。最先要做的,是按机构类型的监管向按业务类型监管的转变。
    根据IOSCO的解释,监管机构所负责的产品和服务系列可能只是一种产品或服务,但该产品具有的特征传统上至少与以下行业中的两个有关:证券、银行和保险。法律规定必须保证责任分工,不能留有管理真空和规定上的不公。在有监管职责分工的情况下,本质相同的行为在监管要求上不应出现不一致的情形。这是搭建完善证券创新产品监管体系的基础。由于证券创新产品的投资者不仅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而是各类投资者都可能参与,因此,目前按机构类型实行监管的方式远不能满足证券创新产品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在混业经营日益迫近的情况下,除了以金融控股的形式实现混业经营以外,另一种很重要的形式就是部门交叉,如在银行内部设立保险部门和证券部门等经营形式,而按目前的监管格局,银行内部的保险部门、证券部门将成为监管模糊地带,“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已无法满足混业经营的发展,亟待变革。
    变革方式是尽快成立高级别的跨部门证券创新产品发展决策机构,类似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日本新近也成立了“金融厅”,由原监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在更高级别上监管金融业,并按业务类型划分监管部门。对于证券创新产品,可以按照期货、期权、掉期等业务类型分别确定期货监管部、期权监管部、掉期监管部等部门。这种监管方式具有统一、明晰、全面的优点,也是建立完善监管规则体系的基础。
    监管机构明确后,就该统一制订我国证券创新产品发展规划,修订完善证券创新产品发展的法规政策,协调各政府部门在证券创新产品发展和监管中的职责了。如此,我们才能从容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系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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