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委、省政府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调整了省与县的税收分成,主要内容包括:加大对资源类税收的集中,将地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种资源类税种增量的30%首次集中到省级财政;地方增值税的增量部分省级集中50%;增量部分留给地方的有:地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江苏省税收体制改革内容丰富,其中两项内容值得高度重视:一是按照财权与事权平衡的原则,扩大了县级财政的分成比例,从而使县级政府有了更多的税收支配权。例如,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增量和预算内非税收入增量,省均不再集中,全额留给地方。仅这5个税种,预计未来五年省财政将少收地方财力300多亿元。 二是借助于税收管理体制改革,进行宏观调控,促进县域经济彻底转型,鼓励企业加快产业升级换代步伐,减少了县级政府热衷于房地产开发,滥占耕地等现象。例如,地方营业税的增量部分省级政府不再集中,全额留给地方,以鼓励地方发展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地方增值税增量的集中比例从20%调高到50%,以促进制造业集中的苏南地区优化产业结构。 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分税制改革,旨在调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它没有也不可能涉及各个地方政府上下级之间的税收问题。江苏省的这次改革,不仅使省县之间的财权更加平衡,而且利用经济杠杆调整产业结构,已然走在了全国前列。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除中央一级政府财政之外,地方财政包括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县级财政和乡级财政。除了上缴中央财政之外,地方财政究竟该如何分配,全国各地始终缺乏统一的标准。一些省市为了加强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能力,将财政重心放在省一级,结果导致部分县市入不敷出;一些省份为了支持部分县市的发展,在省内实行了财政包干分配制度,结果导致一些市县竭泽而渔;一些省市为了扶持某些行业或者促进某些领域发展,对财政收入进行条块分割,建立了复杂的财政收支系统。现在看来,所有这些财政分配模式都回避了行政体制改革的问题。 从法律上来说,税收体制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没有科学的行政体制改革,那么,就很难建立科学的税收管理体制;反过来,如果税收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很难取得成功。江苏省的做法之所以值得推广,原因就在于江苏省看到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税收管理体制改革之间的关系,在省级和县级之间建立了税收“直通车”,减少了税收征管体制叠床架屋所产生的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精简机构,减少地市一级行政机关,是中国未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省级政府直接管理县级政府,建立省县两级财政管理体制,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而且可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在难以直接撤销地市一级行政机关的前提下,江苏省另辟蹊径,通过建立省级与县级政府的税收分成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地市一级。今后江苏省地市一级行政机关,只能在省政府的授权之下,作为派出机关履行某些职责,逐步减少参与分配地方财政收入的权力,这就为今后“省管县”改革铺平了道路。所以,江苏省在明确财权与事权的基础上,推行的这项税收管理体制改革,不仅对我国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具有借鉴意义,而且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为进一步的行政体制改革做了铺垫。 但必须指出的是,税收法定是税收管理的基本原则。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还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我国税收管理体制改革,也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税收基本法,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税收法律关系。只有这样,我国的税收改革才能既照顾到中央的利益,又照顾到各个地方政府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