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股改以分红为先导
    2008-08-20    作者:叶檀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证监会最新出台的七大利好消息中,惟一实质性利好是将分红与再融资挂钩。

  根据中国资本市场的诚信度,要约束圈钱、单向融资倾向,固化红利政策是最好的办法。我们在鼓掌欢呼、静候细则出台的同时,还得本着帮助证监会、为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追加两条——上市公司首发时,必须将分红比例写进公司章程;从股改前延续而来的存量——1300多家上市公司,必须做出补充承诺,将固定的分红比例写进上市公司章程,否则冻结上市公司大小非的解禁权。
  反对将分红与上市公司融资联系在一起的人认为,此举是对于资本市场的反对,将阻碍市场效率,这是胡说。
  先看国外资本市场:道30上市公司的市息率在2.5%到3.5%之间,他们以分红、派息的办法,显示自己对投资者的信托责任——季报出台后固定分红,分红比例随季报业绩上涨,只要季报业绩不到破产地步,仍然执行原分红水平,所谓上不封顶,下面有底。
  以著名的花旗集团为例,1991年遭遇美国经济衰退,公司资本金不足,引入投资大王沙特的萨义德王子作为财务投资者化解危机,令人吃惊的是,为了保证信用,继续按照原分红政策向投资者分红。
  再看中国历史上的资本市场。笔者在 《清末股份公司为什么必须分红》一文中论证了分红在低信用市场中的必要性。在中国第一批股份制企业发行的股票中,全都明确规定了利息率,而且绝大部分是不管企业效益如何都必须发给的“官利一分”。最早的招股企业轮船招商局的股息是“每年壹分生息”,湖北矿务总局是“按年八厘起息”。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股份制企业的规章制度中,相当部分企业仍然有这样的规定,只不过将“官利”、“馀利”改称“股息”和“红利”。
  清末股份制企业不得不分红:一是信用文化根基尚浅,企业不承诺分红,没有人愿意贸然投资;二是对普通股东被剥夺的权利的补偿。清末主要股份制公司是一些官办或者官督商办企业,普通股东的产权、管理权被官方硬生生剥夺。为补偿对股东权利的剥夺,必须以固定分红的形式加以弥补。
  周洛华先生最近一直“吁请制度救市”,建议“证监会鼓励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去融资,而且不鼓励发行分离式可转债,发行利率不得高于过去一年公司对股东现金回报率的100%。比如:公司去年分红1元,董事会决议发行公司债前十日股价平均在20元,则股息率为5%,公司发行债券(资讯,行情)的利率不得高于10%,且债券存续期内向股东派息率不得低于发行公司债之前的水平”,“对于首发上市的企业要求其明确规定红利政策,否则不予审核”。实行这些政策的目的在于,用外在的刚性约束,实现“需要融资的企业上市”到“回报股民的企业上市”这一历史性的转变。
  上市企业完成融资企业向回报股民企业的历史性变革的过程,也是中国资本市场从圈钱市场的向投资市场转变的历史性过程。有关方面迟迟不拿出具体方案,显然对于上市公司融资急功近利的考虑超过了对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考虑。目前,急功近利已经走到死胡同,从股改前的“一提国有股减持就狂泻”发展到现在的“一提大小非减持就狂泻”,可谓双输局面。实行二次股改,以分红、回报为具体指标,约束融资欲望,使具有信托责任的上市公司取得优先融资权,才是根本之道。
  至于具体的技术问题,股改之时两个著名的案例可供借鉴。当时宝钢承诺在股改通过之后3年内实行固定的分红政策,无论宝钢业绩如何,向投资者分发每股3毛的红利。这么好的样本,为何只有在股改时有求于普通投资者时才能出现?股改后理该延续这一好传统。即便做不到宝钢模式,我们也应该向粤电力模式靠拢,当时粤电力提出,将可分配利润的50%作为红利分配给投资者。
  股改时能够做的,获得流通权之后就将红利政策束之高阁?股改时要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股改后就不需要了?这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红利政策不仅不能消失,反而应该固化,通过二次股改的方式,在公司法、证券法的基础上体现国九条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要求,直至真正实现中国资本市场上的大小非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一致,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办法应对大小非减持的压力。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