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合法化不能矫枉过正
    2008-08-19    作者:熊仁宇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上周央行发布了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报告除了按常规发布各项金融数据之外,央行还特别开出专栏讨论民间融资。在该份报告中,央行对民间融资作用的评价相当积极,该报告认为:“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央行报告还给今后的民间融资的合法化路径做出了指引:“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这一消息被媒体解读为央行释放的重大政策信号,其实在高层决定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和信贷政策放松的大环境之下,这一政策作为重大政策信号显得言过其实,至多也只是大背景下锦上添花的一笔。我国的政策从来都不少锦上添花的材料,在大背景下人人都不希望落后。可是这种集中的政策出台是否合适,是否会带来风险,却很少在考虑的范围之内。
  对于民间融资来说,一味的限制和打压肯定是不合适的。它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更为重要的是它的存在为我国银行运作和利率决定更加市场化、更加灵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很难想象一个既有利于企业发展又有利于存量资金运转的组织会因为触犯法律而面临无法预测的风险。过去那些引起学界和社会争论的民间融资案件,都是这一不合理制度最好的注脚。
  但矫枉不能过正,民间融资由于其组织分散、制度随意性强、运作主要基于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在其规模扩大的过程中必然孕育机会主义行为并潜藏着风险。的确,我们有着与孙大午案类似的令人惋惜的事例,而存在更多的是各种非法集资、庄家潜逃、投资人血本无归的案件。在前一个时段我们重视这种民间融资崩溃后的危害而将民间融资一网打尽,今天我们面临着中小企业困境又将民间融资视为良方、奉若至宝,两种极端的政策都显示出我们政策制定中不成熟的一面。对于过去的政策全盘的否定是危险的,在这里我们既需要承认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同时我们对那些的确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也不能再存暧昧的态度。
  合法化必然是在一定标准之下的,民间融资之所以被称为“地下”就是因为其利率标准突破了现行制度的规定为法律法规不容。要让它合法化就需要双方面的让步,政策上对于民间融资要放松利率的限制,在一定的基准利率之下放宽浮动的范围。另外吸纳存款是民间融资生存的根本,如果不能让小额贷款公司在吸储方面有所突破,那么这一政策将流于形式。对于民间融资组织来说自我的限制和淘汰也很重要,无论是贷款还是可能的吸储都必须在一定的利率范围内,将来仍然保留现在民间融资市场上惊人的高利率将很难被合法认证。
  央行放松信贷的信号十分明显,而备受同情的民间融资在此次松信贷过程极有可能解决一些历史遗留的问题。由于舆论或是其他方面的压力,民间融资合法化得到的是广泛的支持。在这样一个一边倒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十分重要,我们不能因此而夸大它的好处而忽略它的危害,矫枉过正往往带来后患无穷。对于民间融资合法化这一过程来说,第一要做到的就是设定好标准;第二就是要准备好对于标准之外违法行为更严厉的打击。这才是合法化的真正含义,对于现在繁荣的民间融资来说,合法化并不一定是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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