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资本流动管理制度需适时创新
    2008-08-11    作者:王勇    来源:证券时报

  8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新条例明确了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的外汇监管原则,为外汇局监测跨境资本流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不过,跨境资本流动及其管理是全方位的,这就需要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适时改革和创新。

  跨境资本流动格局形成

  境外来华直接投资规模逐步扩大。按国际收支统计口径,2007年国外来华直接投资为1496亿美元,同比增长73%;投资资本金撤回清算282亿美元,同比增长35%;净流入1214亿美元,同比增长56%。与往年相比,2007年外商来华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略有变化,投资高新技术领域和设立研发中心的热情不减;房地产等领域实际利用外资增长较快。对外直接投资成效显著。按国际收支统计口径,2007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189亿美元,同比增长21%。从投资目的地看,非金融部门对外直接投资去向依次为亚洲、大洋洲、非洲、美洲和欧洲。2007年,以并购方式实现的对外直接投资占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的1/3。
  证券投资净流出明显下降。2007年我国对外证券投资净流出23亿美元,比2006年下降98%。美国次贷危机更增加了全球经济不确定性,国际主要债券价格和金融市场利率波幅增大,商业银行对外证券投资规模大幅减少,导致我国对外证券投资整体下降。

  跨境资本流动预期风险增大

  我国资本市场开放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外国资本和外国投资者的进入,在我国市场存在明显的盈利空间时,国际资本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大规模的资本流动不可避免。频繁的资本流动将可能干扰我国资本市场正常发展,给我国资本市场带来风险。从国际金融发展史来看,国际资本流动与金融风险的内在联系是非常密切的。异常的资本流动是造成某些国家泡沫经济、产生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应当有足够的认识。
  跨境资本流动会带来资本市场风险,其市场风险主要是开放给市场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这种风险突出表现为溢出或关联效应的产生。其他国家资本市场的波动会通过外国投资者在本国市场上的投资行为,传送到本国市场,即溢出效应。特别是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还很不成熟,规模较小,流动性较差,金融产品单一以及金融基础设施落后的情况下,溢出效应的影响更加明显。
  资本市场的开放,外国金融机构的进入,促使我国面临一个金融创新的高潮。金融创新增加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活力,但同时也给金融体系带来一定风险。

  跨境资本流动管理改革建议

  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1994年至今,我国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就是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关于这一条,在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中又得以进一步重申和体现。但从中长期来看,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应当真正反映市场供求关系,采用多样化的管理方式和手段,适当扩大汇率的浮动区间,确保汇率具有相当的弹性和灵活性,逐渐放松对资本和外汇的管制。
  继续加快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要在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同时,促进跨境资本流动的有序进行;要完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金流入的真实性审核,规范出口预收货款、进口延期支付等贸易融资行为的管理;加大对个人可疑外汇资金的监督,规范非居民个人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管理,重点查处违法违规资金流入,防范国际短期资本对我国经济金融安全可能带来的冲击。可喜的是,上述所有需要改革的内容在这次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中几乎全部囊括进去了。新条例完善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强化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健全了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并相应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
  加强离岸金融中心资本流动监管。第一,内地外经贸和证券监管机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实质上属于内资企业的离岸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尤其是同时在海外上市的公司,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第二,离岸金融中心对我国的最严峻挑战是助长国有资产改制转让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政府应当整顿国有资产转让和改制工作;第三,改进税制,避免双重纳税,并实现行业税率与国外主要竞争对手税率一致,从根本上削弱企业外迁的动机。
  建立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监控体系。这个监控体系应当包括资本流动风险控制的政策体系和资本流动风险的监测体系。主要是通过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包括反周期措施、结构政策和资本管制,减少跨境资本流动的负面影响。可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管理目标,并对跨境资本流动进行有效的统计、跟踪、预测和分析。另外,我国应继续实施审慎的外债政策,把安全性放在首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外债风险。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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