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已进入8月,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安排,2007年已开展过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上市公司基本已按要求披露了公司治理整改报告中所列事项的整改情况说明,但在具体整改中,总还是有一些上市公司的情况不尽如人意。证监会给出的上市公司治理整改的最后期限为今年11月30日,在此之后,“对于治理结构尚存在未完成整改事项及其他公司治理问题的上市公司,证监会将不再受理其再融资及股权激励申请;对已受理申请材料的,证监会将在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从这个角度讲,11月30日是决定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命运的时刻,每个上市公司都有义务完全、干净、彻底地整改本公司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向投资者、监管部门、社会各界交上一份圆满答卷,也为公司自身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公司治理的具体整改中不能留有死角。如果不慎留下死角,这些问题就会“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不仅自前所有的努力前功尽弃,还会产生不良的负面示范效应,带来无穷后患。
问题整改不能避重就轻。一些上市公司总是选择容易整改的去做,不愿去碰那些一时难以完成整改任务的难题。其实,无论难易,既然是公司存在的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就应该痛下决心去全面整改。那样,才能赢得投资者、市场和监管部门的信任,也才能为公司树立更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未来发展赢得更为宽松的外部环境。 俗话说得好,“馒头不吃总在篮子里面”,既然是已检查出来的问题,只要一天没有彻底整改,就还是公司发展的隐患,就无法坦然面对投资者、新闻媒体的质询,监管部门的强力问责。如果上市公司把难以整改的公司治理问题以持续整改的名义拖延或者是干脆准备不再整改,监管部门公司治理问题整改的“11.30”期限就将成为一句空话。相信2006年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时那些到期拒不清欠的上市公司董事长、高管们被司法问责的先例,会让现任的上市公司的老总们头脑保持清醒。 当然,公司治理问题的整改不能由监管部门跳独脚舞。事实上,一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靠公司自身是无能为力的,诸如因土地、采矿权等障碍而无法解决的同业竞争、巨额关联交易等公司治理问题,证券监管部门也因为权限而难有作为。此时,就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合力来解决。2005年启动的股改,国资委等政府强力部门共同推动的效果非常明显,今天,在解决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存在的一些公司自身无力解决的公司治理问题时,同样需要国资委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全力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