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起,《反垄断法》将正式生效。这部“经济宪法”如何在经济运行中发挥作用,引人关注。
这部法律制定过程中,各方争议非常激烈。遗憾的是,有些极具建设性的专家意见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比如,《反垄断法》在反行政垄断上患有“软骨症”,早为社会各界诟病。在中国现实语境下,行政垄断行为或行政力量主导的行业垄断为害之大,甚于其他经济性垄断行为。若干貌似市场化实体的垄断性国企,固然为国家作出不少贡献,但总体上对经济的提升和发展却弊大于利。而《反垄断法》在这方面一味回避和妥协,恐怕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发酵、病变。 撇开这一点,《反垄断法》如何从纸面上落地生根,也存在不少问题。最明显的莫过于这部法律尚缺乏细则配套。据专家介绍,新法实施前原计划出台40多项配套细则,至今为止却全部付之阙如。这不得不让人平添几分担忧。美国在1890年通过《谢尔曼法》后,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陆续出台了《克莱顿法》、《反垄断民事诉讼法》、《反垄断诉讼程序和惩罚法》等法规,1980年还颁布了《反垄断程序修正法》,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完备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其他先进市场经济国家提供了如此宝贵的立法经验,我们本可以准备得更加充分。可想而知,配套法规缺失,《反垄断法》难免步履维艰。 再来看这部法律具体执行方面的情况。据介绍,国家工商总局将成立“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肩负起反垄断执法的重任。此外,国家发改委负责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则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审查。这三部门都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协调下开展工作。也就是说,届时将出现“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场面。这就让人不得不问:“三驾马车”跑得起来吗? 并非怀疑反垄断委员会的协调能力,但从现实操作来讲,三大国家部委的分工合作存在多种隐忧。首先,如何在程序上避免分工变成分歧,尚待严格的职能区分和界定。比如,三大部门在执行中会不会出现对法律认识不一致?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如何解决?其次,合作会不会导致互相扯皮、踢皮球?类似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在执法模糊、功能重叠地带,市场主体可能疲于奔命,周旋于三大部门之间而不得其解。还有,如何避免监管功能异化或部门利益化倾向,也需要在法律付诸实施前充分防范。 更要看到,反垄断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并不行使行政权力和作出行政决定。这还不说,三大部委齐抓共管,本身就是博弈和妥协的产物。有关部委争夺反垄断主导权,早已不是新鲜事。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委员会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并行反垄断,造成了不少问题。我们现在是“三驾马车”齐驱并驾,能否往一个方向跑起来,同样让人深感忧虑。 当然,国内市场经济方兴未艾,作为经济发展产物的《反垄断法》有待完善,实属正常。但是,《反垄断法》立法初衷在于保障公平自由竞争、保护市场新生力量,倘若起不到这样的作用,甚而徒增监管机构或既得利益部门,法律存在意义必将遭受挑战。就此而言,如何在执法中固守法律尊严、维护市场正义,焉能不慎之又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