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被寄予厚望的反垄断法即将开始实施。一部重要法律实施在即,相关准备工作却让人失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宏伟说,“原先在制定草案时计划在今年8月1日前制定40余个配套规则,迄今为止,无一出台。”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黄勇教授则指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至今尚未成立,涉及到商务部、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执法机构也未全部明朗。 反垄断法从通过到正式实施,预留了将近一年的生效期。设置如此漫长的生效期,本意就在于给法律实施留下制度配套和机构、人员到位的足够时间。数日之间,利剑就要出鞘,仓惶检视,我们才发现一切似乎都还在原地。反垄断法原则性极强,需要相应的法律规章与之配套。如今,原计划的40个配套规章一无所有,反垄断法即便是一口宝剑,怕也只能是锋口未开徒具其名。何况,协调机构和执法机构尚未到位。就算能够抢在数天之内宣布机构成立,执法者手捧一部陌生而空疏的法律,将何以执行? 反垄断在中国的立法命运,被形象地概括为“一十三年磨一剑”。从1994年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到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整整耗费了13年时间。如此漫长的立法过程,显然无法用一个简单的“慎重”来概括,8章57条法律文本的背后,既有思想的交锋,又不乏利益的互博。但不管怎样,一个充分妥协、多方接受的结果,最终以法律形式被确立下来。法律在制定之前,尽可以去争取、去说服、去影响、去沟通,一旦固定它便具备了神圣的光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并且必须无条件执行。 8月1日,艰难诞生的反垄断法终于迎来闪亮登场的日子。但是,它所要面对的尴尬,不仅仅是配套规则缺失和机构人员缺位的问题。法律的实施不只是执法者的事,一切组织和个人尤其是那些相关者,理应对法律葆有基本的关注和敬畏。但正如专家所言,面对反垄断法跨国公司紧张,国有大企业淡然。 某些国有大企业淡然的理由,似乎是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他们的垄断地位。但是,不反垄断地位不代表不反垄断行为,垄断国企如果有利用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就应当受到反垄断法追究。国企的不在乎,并非全部缘于对反垄断法的误读,他们所依仗的还有一条“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理。垄断国企所占有的,不仅仅是国有资产、国有资源,还包括部门法这种法律资源。这些法律制定较早,而且大多为部门自我立法,所以自我保护的倾向十分明显。反垄断法要追究的行为,在优先的部门法那里,极有可能是完全合法甚至需要鼓励的。 仅此一条,就足够新生的反垄断法在泥沼中左冲右突了。有人解释说,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在市场经济不成熟的条件下推行的,不必强求太完美的结果。但是必须看到,正是因为市场经济不成熟,所以反垄断法才在立法过程中作出了相当多的让步与妥协。目前的这部反垄断法,就是为当下的中国经济量身打造的。在实施中如果还要不断放弃原则,那么反垄断将会丧失其底线意义。 美国反托拉斯法诞生之初,人们甚至不知道它要说什么。直至1911年,政府将不可一世的洛克菲勒标准石油公司肢解为34个小公司,人们才明白竞争对于市场和民生的意义。美国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坚韧态度,值得我们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