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是反垄断的主要对象?
    2008-07-28    作者:岳建国    来源:大河报

  据7月27日《法制日报》报道,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俗称“三定”方案),已批准国家工商总局成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其职责为: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相比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明显地扛起了反垄断执法的大旗。

  8月1日起,被寄予厚望的《反垄断法》即将开始实施,国家工商总局成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初步解决了《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问题,但笔者认为,比执法机构更重要的,是反垄断部门将来如何面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个问题,也就是说,对于目前行政垄断性国有企业独立于自由竞争市场之外的现象,他们能否有所作为?
  我们都知道,“反垄断”的理念来自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为啥要反垄断?因为某些企业依赖高科技产品和良好的服务,使自己的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占据了过大的市场,成为能够左右市场的巨无霸企业。这种现象一是挤压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而中小企业却是因没有大型生产线而能够提供最多就业机会的企业群体;二是这些巨无霸企业的最后目标是垄断全国市场后独自操纵产品价格,伤害消费者;三是失去竞争的巨无霸企业很快就会失去创业、创新和提高服务水平的热情,最后必然走向衰落。所以,必须用国家出台反垄断法的办法对其加以限制。
  但他们与我们不同的是,西方国家的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几乎没有具有政府背景的行政垄断性国有企业,因此,他们反垄断的对象,主要是微软公司这样的实现了充分竞争的纯粹民营企业。可是,我国目前最严重的垄断现象,不是来自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而是如电力、石油这类具有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他们依靠行政的力量独占与民生联系最紧密的资源,垄断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许多国企的产品甚至垄断了全国100%的市场!
  可见,我国要反垄断,必须先拿行政性垄断企业开刀。如果不这样做,那就是“抓小放大”,就是“先捡软柿子捏”,就很不公平,就不能起到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就会增加企业之间的矛盾,就会让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打了折扣。所以,我们期待新成立的反垄断机构,必须在理念、体制、技术上做好准备,将反垄断的主要对象放在行政垄断上,尽快出台有关反垄断法的各项配套法律法规,尽快研究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力争做到心中有数,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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