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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贤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于当今中国被引用的频度甚高。这或许源于我们这个深受人治之苦的古老国度,对法治文明有着别样的期盼。亚氏云,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 在缺乏现代法治传统的中国,要让亿万民众信仰法律,就得首先让民众相信该部法律所体现的是公平与正义。换言之,它得是一部“制定良好的法”。古往今来,法律总与保守紧密联系在一块。尤其对于我们这个制定法国家,立法很难适应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落后于时代的新法成为网民诟病的对象几成惯例。 最新的例证是《反垄断法》。再过三天,这部被称为“经济宪法”也是被多数公众寄予厚望的法律将正式施行。然而,随着生效日的临近,各种负面消息纷纷传来。据7月27日的《法制日报》报道,历经十三年方打磨出的这把宝剑,还未出鞘就居然要陷入无法执行的尴尬。据《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黄勇教授介绍,当初在制定草案时就计划今年8月1日前要制定四十余个配套规则,但迄今为止,无一出台。当然,这篇新闻报道也列举了很多当前社会经济状况下《反垄断法》实施的种种不易。其实在过去关于该法的各种评论中,那些不易已经被反复提到,如专业性和复杂性、机构之间如何协调、该法实施影响最大的将是谁,等等。最后,黄勇教授只好期待:《反垄断法》的实施有赖于与市场经济的互动,市场越成熟,《反垄断法》作用越大。 但无论如何,从立法角度讲,“无一出台”的现实不是时间不够或经费不足。《反垄断法》的通过是在2007年8月30日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这个时间距离法律生效日足有十一个月之久。相比起《物权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半年过渡期,《反垄断法》留给配套法规之立、改的时间要更为宽裕。 仅有八章五十七条的《反垄断法》,在立法原则上有些类似于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在“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之下,条文中充斥着极具原则性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官员曾指出,《反垄断法》中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经营者集中等各方面的规定都需要释义性配套法规。吴邦国委员长在去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也曾提到:“现行法律需要制定配套法规的,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制定,正在起草和审议的法律草案要同时落实起草相关配套法规,力争在法律通过后及时出台。” 《反垄断法》也再一次将“立法不作为”这一腐败现象展露在我们面前。之前的《物权法》和《劳动合同法》也都存在“预备期内风平浪静”的沉默。行政立法部门似乎已习惯了先让缺胳膊缺腿的法律带病在岗,然后再根据这部带病之法产生的相关问题,拾遗补缺,定规立制。同样地,《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地方性立法和政府规章也还曾在一段时间里呈现出短暂的井喷现象。 看来,我们确有必要反思“过渡期”制度。如果“过渡期”是不必要的,那就直接让法律从公布之日起生效。这同样是常见的法律生效日的选择。如果“过渡期”是必要的,配套规定则应在授权的时间内如期完成。问题是,现在相关部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律实施之前或至少是同期制定出相应法规、规章。这样的立法拖延或“立法不作为”已成为一种现象,光靠全国人大常委会“督促”恐怕是无济于事的。参照最近公布的两份信访新规,对“立法不作为”的相关部门,也应使之背负相应的责任,尤其是领导责任。法律授权立法而法迟迟不立,这本身就是腐败行为。 无救济则无权利,无惩治则无职责,无良法则无法治。立法机关若连该立的配套法规都不能通过监督去促成,那必是法治的灾难。《反垄断法》利剑出鞘之际,却面临出师未捷身“将”死的尴尬,暴露出我们还欠缺获得良法的能力和程序。这不单单是《反垄断法》的问题,而是整个立法的普遍问题。希望权责一致、开放民主的立法体制能够早日完善,为良法之治奠定良法之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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