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混分并存模式利于金融安全稳定
    2008-07-17    作者:王勇    来源:证券时报

  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在山东调研外贸、金融形势时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稳定。那么,在当前金融混业经营正在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潮流的情况下,实行金融业混分并存经营模式就是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稳定的重要的战略举措。

  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利弊互见

  20世纪末以来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实践,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即金融混业经营有利有弊。从利的方面看,首先是优势互补。银行可利用现有客户资源加长业务链条,除由银行为客户办理间接融资外,还可为客户办理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券等直接融资业务。证券业也可共用银行网点、设备、人员,接受银行客户委托买卖有价证券。二是降低金融成本。证券业务与银行业务共用日益更新和增加的技术资源,可大大降低各自经营成本。三是可以充分了解客户。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银行可通过工商企业的投资来加强对其渗透,提高投资的准确性。四是在对资产运作实施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混业经营能给客户提供一种更加综合性的、高附加值的、全面的品种和服务。五是银行和客户可从中获得规模和范围效益。六是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实行混业经营,机构投资者,特别是银行可以介入证券市场,能从根本上改变证券市场上投资资金和投机资金的对比,大大降低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性、波动性,增加稳定性。此外,银行可通过较为理性的投资行为影响其他各类投资者,改变其短期投资行为,促使证券市场在平稳中逐步成熟起来。
  不可否认,金融机构混业经营也有其自身的缺陷:主要是容易形成金融垄断,患上“大金融机构病”,比如:金融交叉产品缺失、无法摆脱“内部交易” 及越演越烈的“利益冲突”等。过大的全能型集团会给集团内部竞争和内部协调带来困难。同时由于规模过大,在管理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稍有管理不力或监控不严也会产生新的风险。

  混业经营必须立足具体环境

  对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成本、收益应进行全面比较,从效率最优的角度确定分业经营或混业经营政策的实施。通过对美国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的研究发现,要实施混业经营必须满足以下基础条件:一是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权威高,经验丰富,手段先进;二是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有效,人员素质、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三是金融业混业经营制度应以先进的信息和通讯技术为基础,以服务为依托的金融业可以借助信息技术开发新的金融工具,拓展服务空间,改进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时效性,从而提高金融资本的效率。因此,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的选择离不开宏观经济及金融业发展背景的影响。
  尽管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模式,但我国已基本具备混业经营的各项条件,而且作为混业经营典型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也已产生。比如像中信、光大、平安等金融企业直接控股金融企业的公司,还存在一些不被人们关注的以通过各种形式控股证券、保险、城市信用社等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而且有些商行也通过控股、参股的形式组建子公司,向其它行业渗透。
  金融控股公司蕴藏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非银行风险向银行转移。金融控股公司内的资金调拨非常便利,商行的管理者有一种将一部分存款资金投入到股票市场的本能倾向,这样不仅可以盘活沉淀资金,而且可获得较高的收益,如果缺乏一个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流入股票市场的居民存款资金过多,在金融控股公司没有能力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银行的资金可能遭受不测损失,剩余资金不足以应付居民的兑付,进而发生银行危机。二是子公司风险向其他子公司传递。金融控股公司内一个子公司经营不善或倒闭会导致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目前适宜采取混分并存模式

  由上可知,金融混业经营有利有弊,且利大于弊。实践表明,混业经营的优势和劣势恰好是分业经营的劣势和优势,两者之间是有效的互补关系。形象地说,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就像是百货公司与专营店。从市场营销的角度看,在当今激烈竞争的市场上,并没有因为百货公司的出现而将各类商业专营店完全挤出市场,由于两者各有优势,通过实行错位竞争,呈现出百货公司与专营店并驾齐驱、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金融业道理也是一样,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选择并不存在绝对的好与坏,它包含了宏观上金融功能的重新配置和微观主体经营策略两个方面,追求的是风险与效率的平衡。混业经营注重金融运行效率,而金融运行效率的提高本身也是一种分散风险、降低风险的绝佳方式。另外,混业经营可吸引大量银行、保险资金进入,增加证券市场规模经济效益,从而促进国际融资手段的进一步证券化。而分业经营则更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在很大程度上能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传递。为此,立足于风险与效率的平衡,寻找一种既能适应我国金融发展又能确保我国金融业安全稳定的经营模式便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这种有效的经营模式就是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并存模式。
  从目前情况看,积极支持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代表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甚至可以是主流模式)的发展,同时又允许有专门经营某一类金融业务的分业经营模式存在,而且就金融机构而言,将来的发展究竟是采取分业模式还是混业模式,完全应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条件自由选择,由市场规则决定,政府绝对不要再通过行政干预进行所谓的“拉郎配”,这一点尤为重要。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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