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听证参加者中消费者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政府人员组织价格听证时若玩忽职守将担法律责任;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应提交成本报告;政府定价听证会应公开举行并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与旧《办法》相比,这些都是值得关注的亮点。但是仔细阅读新《办法》全文,我觉得无论是制定原则还是细化程度上,都还有一定的改进空间。
在制定原则上,给我感受最深的不妥之外,是公平、公正方面存在隐患。新《办法》第六条规定,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第七条规定,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把以上几条联系起来理解,人们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既可自己提出价格方案,又要自己组织、自己主持听证会。这样的“自己给自己开听证会”,又怎么可能保证客观公正? 在价格听证的效果与效率上,也还有不小的细化空间。 在听证效果上,我认为还应进一步细化规定,确保代表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新《办法》仅对听证议程做出一般性规定还远远不够,必须明确规定听证代表发言、质询时间占全部听证时间的百分比;在听证效率上,应进一步细化规定,使整个听证过程不偏离“靶心”。其中最关键的,是需要价格方案提出者拿出的方案、成本清单不仅要符合听证的一般程式要求,也要与听证代表的质询方向尽量吻合,以免听证中偏差太多,影响听证效率。 此外,网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7月23日,时间较短,也是一个遗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