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消费者叫板酒店12点结账案,在宣武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合同自由原则为依据,驳回了消费者王聪的诉讼请求。王聪表示,将考虑按照《反垄断法》起诉行业协会。(《法制晚报》7月8日) 在我看来,这一判决的理由和依据值得质疑。 虽然法律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但合同自由必须以当事人权利的公平和平等为前提,否则所谓的合同自由有可能成为一方利用优势垄断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平等条款的幌子。在这一案件中,虽然消费者在表面上似乎拥有决定是否与宾馆签订合同的自由选择权,可实际上由于酒店12点结账这是一个行业惯例,基本上所有的宾馆酒店都有类似的规定,消费者实际上根本就没有选择权。总不能因为宾馆酒店有了这样的规定就不住店不睡觉吧?因此,当酒店12点结账成为行业霸王条款时,合同自由只是个伪命题。 实际上,就宾馆12小时结账问题,消协与旅游饭店业协会在这一问题上已成说不清、道不明的“掐架”之势,一方坚称是霸王条款,一方力辩是国际通行的惯例。根源在于,目前法律对宾馆酒店行业的结账时间未做明确规定,导致宾馆酒店行业钻法律的空子,以国际惯例为由,侵害消费者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做出如此判决显然对广大消费者极为不利。看来,要终结酒店业霸王条款,还需法律跟进,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以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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