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什么终结行政事业性乱收费
    2008-06-06    作者:王石川    来源:燕赵都市报

  6月4日,上海市政府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据统计,此次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30个政府部门。据上海市财政局按照2007年收费金额匡算,涉及近20亿元人民币。(6月5日《中国青年报》)

  上海市在整饬行政事业性收费,迈出了阶段性一步,其他地方呢?其他地方有无这样的权力自觉?毕竟,上海市所清理的费用,诸如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户口准迁证》工本费等等,不独上海市存在,其他地方也许有过之而无不及。由此亦可见,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何其路途迢迢,又怎能让上海市专美?
  行政乱收费一直高居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这“三乱”之首,公众久为诟病,甚至深恶痛绝,却徒唤奈何。究其因,正在于多数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我们可以看到,在58类314种收费中,有法律依据的不过区区60种。绝大多数收费仅仅依据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是部门文件。正因为如此,另有数据如此显示,截至2007年7月,全国涉及行政收费法律文件总共约7600件,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只有30多件,行政法规规章有400件左右。余下的7100多件,都是被俗称为“红头文件”的部门和地方规范性文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乱象表现有哪些?借用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的话就是,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坐收坐支、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普遍存在。靠水吃水、靠山吃山,设下一道槛、留下买路钱,这是一些权力部门汲汲于谋利的现实逻辑。
  早在1993年,财政部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就明确规定:“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收费、罚没项目。”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则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换言之,只有经过法律赋予,相关部门才可能收费。需要厘清的是,此处的法律并非简单的行政法规,更非通常的红头文件,而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并颁布实施的法律。除此之外,谁也无权更不能擅自收取行政事业费。值得关注的,相关方面已经表示,要加快制定行政收费法,明确允许设立收费项目的条件。这令人欣慰。
  但让人黯然的是,早在1999年,全国人大就酝酿起草过行政收费法,到了2006年年初,有消息称,行政收费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到了2007年,有关部门再度表示,要加快制定行政收费法。奈何这么多年过去了,行政收费法仍未呱呱坠地。一部凝聚着浓浓民意且于国于民都善莫大焉的法律为何难产?据悉,其中最大的原因是涉及部门太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太复杂,遇到的阻力太大。毕竟谁也不愿意放弃自己的收费权。惟其阻力大,更显行政收费法出台的必要,亦更显公众受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盘剥之久之重;惟其部门利益化迟迟难以革除,才愈显改革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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