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整”立法应首重稳定
    2008-06-05    李季先    来源:新京报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高法正在制定上市公司重整的单独司法解释,如果顺利,该司法解释将在年内出台。”针对新《破产法》实施后,上市公司在实施重整时可能凸显出来的信息披露、审批程序交叉及第三方参与等破产法操作层面上的法律规范缺位问题,日前举行的“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透露出了上述政策讯息。

  上市公司重整立法的立足点或立法理念是什么?在强弱力量仍然悬殊的动荡资本市场全流通时代,其着眼点首先应落在如何促进股市稳定身上。
  中国股市近几年的研究数据显示,股市的广度、深度及流动性与包括上市公司重整制度、投资者保护在内的股市稳定机制密切相关。上市公司重整要明确无误表达对投资者或其他利害攸关方的保护,在上市公司重整时坚决要求停牌,以避免出现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行为。对于上市公司重整司法解释制定来说,关键是其是否以稳定作为立法立足点。如果股市参与各方等到的上市公司重整司法解释不是以促使股市稳定、保护投资者为立足点,而是以绝对的效率和公平为基点,那么上市公司重整司法解释的稳定机制将大打折扣,重整各方在人人自危下参与股市的愿望就会降低,信用成本也会随之加大。而这,将直接导致股市的主要参与方———上市公司面临解体,并导致人为“股灾”。
  上市公司重整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看起来是一个个操作性问题的程序规定,实际上却是立足于保持股市稳定的一系列艰难的制度或价值选择。破产重整,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国家或社会公益,如何处理好各方利益,并在各方利益发生冲突时按照“稳定”等价值标准进行抉择,这是关键。比如在考虑上市公司何时启动破产程序时,是优先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选择重整失败退市后破产,还是更多保护债权人利益选择重整失败后直接破产,就是一个典型的立法价值选择问题。在这个时候,基于法律稳定和遵循先例的需要,优先选择投资者保护无疑是一个更好的制度选择。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和退出机制虽已基本搭建完毕,但仍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很多市场或非市场机制尚在建立之中,在这些机制完全建成之前,通过偏重投资者保护的上市公司重整司法解释保持股市稳定、宏观经济稳定仍然是压倒一切的。譬如可以从现在开始就考虑着手建立一个稳定、高效“债权人市场”,以及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等,以便在资产处置时保护投资者利益等等。一句话,以保护投资者、促进股市稳定为中心进行公司重整立法,则上市公司稳、股市稳;而股市稳,则国民经济稳、人心定。这也决定了上市公司重整制度通过保护投资者维持股市稳定既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当下上市公司重整立法所要必须坚持的立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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